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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8-04 15:04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6-23777 发文日期 2026-07-30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鄂爱卫会〔2026〕1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县爱卫工作机构,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北省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7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61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培育引导、择优推荐、长效巩固的原则,立足实际、注重实效,自上而下动员组织各地开展创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和健康湖北建设目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中国行动,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提高社会健康综合治理水平

第三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行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为地级及以上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城市),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所辖的区。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为直管市、县级市、县、自治县、林区(以下简称县),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为除全国健康城市所辖区和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

第四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城市、县、乡镇仅限申报一次。


第二章  

第五条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省爱卫办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技术指导、遴选培育、评审推荐和复审监督,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第六条  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和支持各地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建设,负责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选派专家参与创建评审、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省爱卫技术指导办负责组建全省健康城镇建设专家库,协助省爱卫办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评审复审等。

第八条  地级及以上市(州)要发挥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明确推进健康城镇建设部门职责和工作规则,牵头组织市(州)级有关部门和所辖区推进全域创建全国健康城市,指导所辖县、乡镇有序推进全国健康县、健康乡镇创建。

第九条  县(市)要发挥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明确推进健康城镇建设部门职责和工作规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所辖区域推进全域创建全国健康县,指导所辖乡镇有序推进全国健康乡镇创建。

第十条  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健康城镇建设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管理,有条件的组织开展全国健康乡镇创建。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省爱卫办建立全国健康城镇培育机制。每个周期培育数量原则上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核定本省全国健康城镇推荐名额的1.5倍。

第十二条  地级及以上市(州)爱卫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内有创建意愿且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县、乡镇,自评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逐级提出培育申请,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9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申请报告,并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主要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和指标的最新数据(省级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爱卫工作协调机制向省爱卫办直接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省爱卫办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11月底前,组织申报城市、县以适当方式展示基础条件、创建思路、预期成效和工作保障等情况,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综合遴选确定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培育对象。

第十四条  市(州)爱卫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辖区全国健康乡镇培育遴选工作,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11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推荐培育对象。省爱卫办选派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五条  省爱卫办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扶培育对象开展创建工作,牵头开展业务培训、调研督导、评估反馈、经验交流。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健全帮扶机制,对培育对象给予政策支持、项目倾斜、调研指导等帮扶。

第十六条  培育对象要制定创建计划,于本周期的第2年及第3年3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资料数据。


第四章  评审推荐

第十七条  全国健康城市由省爱卫办预审,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推荐。全国健康城镇原则上从培育对象中申报推荐。

第十八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包括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和择优推荐等程序。

第十九条  资料数据评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对辖区申报资料、数据真实性负责。省爱卫办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确认后,组织专家开展评估。

第二十条  现场暗访。省爱卫办组织暗访组开展现场评估,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组工作结束1周内向省爱卫办提交暗访报告。省爱卫办及时反馈暗访情况,并督促当地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省爱卫办综合现场暗访和资料数据评估,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期间有争议的,由省爱卫办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或调查核实无异议,报经省爱卫会审定,于每个周期第3年5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报送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全国爱卫会将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和乡镇分别予以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资料数据。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由省爱卫办组织实施,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每个复审周期第3年6月底前,省爱卫会将复审结果报全国爱卫办。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将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和省爱卫会复审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五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复审的,应及时向省爱卫办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加强健康城镇建设成效宣传和日常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省爱卫办要健全经验宣传推广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和交流推广,持续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省爱卫办每年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暗访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巩固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对工作明显下滑的,督促整改。对组织申报和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周期内有一个及以上县或两个及以上乡镇在创建或复审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市(州),核减其下一周期全国健康城镇培育推荐名额。

第二十八条  省爱卫会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鼓励通过聘请社会志愿者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和利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爱卫办建立定期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将相关舆情线索移交地方处理。对引发严重舆情的,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性质特别严重的,提请全国爱卫办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省爱卫会及各市(州)、县(市)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的城市、县和乡镇及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

第三十条  全国健康城镇培育、评审推荐和复审工作应当坚持示范引领、质量优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要求。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等形式主义,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申报资料和数据,如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参评资格、提请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遵守以市(州)为单位的申报地专家回避制度,实事求是作出结论。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在评审期间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37日省爱卫办印发的《湖北省卫生城镇创建评审管理办法》(鄂爱卫办〔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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