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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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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推进健康湖北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符合全省实际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执行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七)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八)指导全省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制定实施全省中医药发展规划,促进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全省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开展全省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一)归口管理省计划生育协会。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中央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湖北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省公共卫生防护网。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

2.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3.与武汉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武汉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4.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省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拟订全省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综合协调卫生援疆援藏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负责综合性卫生健康政策研究并组织分析、评估。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健康湖北建设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健康湖北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定健康湖北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任务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全省爱国卫生运动。

(八)医政处。承担拟订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定全省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医疗应急处。组织协调全省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定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善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省药物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协调推进营养健康工作。

(十四)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五)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中医药综合处。拟订全省中医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体制建设,组织实施中医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和总结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和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等工作。

(十七)中医药医政管理处。负责全省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的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协调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八)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二)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领导和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鄂的医疗保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电话:027-87576368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39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