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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5-09-24 16:15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部署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继续医学管理规定和学分管理工作要求,保持和持续提升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推动全省医学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共同制定印发了《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使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和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形式更加多元、获取学分的途径更加广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活动主体、用人单位承担的监督责任更加明确。

二、《实施细则》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定位上有何新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各市州县落实分层分级的属地化管理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都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三、《实施细则》明确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与活动形式有哪些?

一是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实施细则》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明确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二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实施细则》明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荐项目、推广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8种活动形式。其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采用的形式可线上(远程)、线下(面授)进行。

四、《实施细则》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怎么操作?

《实施细则》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同时细化实化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15学分(不少于54学时)。

(一)关于学分授予。《实施细则》明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时长和效果授予相应学分。一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细则》明确,国家和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可分类授予相应学分。二是参加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的,均可获得学分,学分授予要求与国家标准一致。三是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可获得学分,《实施细则》明确省级卫生健康类社团举办的学术活动,涉及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可分类授予相应学分。其他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学分授予要求与国家保持一致。四是有计划的自学。《实施细则》明确了7种学习形式可获得对应的学分,如:1.在国际权威刊物SCI上发表论著和综述;2.完成科研项目(含教育研究);3.出版医学著作(译成)或教材的;4.完成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科普宣教活动;5.参与省、市(州)级专业考试命题;6.承担教学授课任务;7.做好个人学习笔记等。五是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细则》明确:1.获得发明专利的;2.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3.参加国际、国家级技能比赛的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关于学分登记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1.全省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反馈、授予学分、学分审验等工作进行系统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开放共享。2.各项目举办单位按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国家和省级项目、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市(州)级项目进行审核的要求,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做好项目举办信息登记及结果反馈。平台审核通过后自动为参与学员授予学分。3.参加国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获得学分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国家远程项目展示平台定期导出学习信息,并导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授予学分。4.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在省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由个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分。5.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登记举办信息,经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分。

五、《实施细则》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多元投入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省、市(州)每年要对全省和本地区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授予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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