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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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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2024-01-31 15:43 人才中心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5-15108 发文日期 2024-01-31
发布机构 人才中心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通【2023】70号)文件精神,健全培训体系,规范培训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开展湖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机构类别

湖北省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1、医学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须开设护理相关专业;

2、医疗机构须为三级医疗机构,承担护理临床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优先;

3、行业学会须为4A级及以上行业相关社会组织,有固定办公场所;

4、职业培训机构须取得办学许可证,近3年承担过政府部门委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类似培训经历,无不良违约或诚信记录。

(三)管理体系与制度

1、内部管理组织架构齐备,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管理工作,有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和系统的培训方案、实施计划。

2、机构工作运作正常,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具有培训职能和培训收费许可资质(或有明确培训经费来源),能够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工作。

(四)硬件条件

具有满足开展医疗护理技能培训条件的场所,设施器材能够符合理论培训和实操实训的需求,符合有关建设和安全等要求。

1.场地要求

理论培训场地: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每间面积不小于60㎡,总面积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应整洁、干净、安全;多媒体电教设备齐全,含电脑、上网口及网线、投影仪、音响设备;具备条件的可设录音、录像设备。

技能培训场地:总面积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应整洁、安全,便于开展互动式教学、演示、情景模拟等活动。

2.设备要求:满足培训需要。

(五)师资队伍

具备专职负责培训的工作人员和教学团队。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需熟悉国家及省的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且不少于1人。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需具备财务管理经验,且不少于1人。专职后勤人员不少于1人。每班至少安排1名管理人员负责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培训机构专(兼)职培训教师需4人以上,其中:护理学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不少于1人,护理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不少于3人,并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师资证书。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年审不合格的单位。

2、申报资料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的。

3、存在私自转让培训资质或培训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4、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

有意愿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湖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

1.申报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具备条件、师资情况、培训计划等。

2.湖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申报自评表》(见附件2)。

3.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提供实训空间照片,含实训总面积、多媒体授课设备、实训用具等10张照片。

5.培训师资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6.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一份。

7.办公、培训相关场地证明材料。

8.培训机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9.其他佐证材料。

(二)资格审核。省级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列出拟作为培训机构的单位。

(三)公示和认定。通过审核的培训机构在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发文认定。

三、相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审核不予通过,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机构申请。

(二)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机构组织管理混乱、虚假宣传违规招生的培训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撤销其培训机构的资质。

(三)拟申报单位请于2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至我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易碧  027—87238610   18627023607

邮箱:peixun@hbwsrc.cn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2楼1217办公室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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