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5-44735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
| 发布机构 |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鄂医保发〔2025〕56号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 号)、《关于印发〈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87号)、《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8号)、《关于印发〈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68号)、《关于印发〈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78号)等要求,对综合诊查类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36项综合诊查类、125项眼科类、114项口腔类、109项骨骼肌肉系统类、82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1112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本次整合的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通知。
二、制定全省最高限价
制定综合诊查类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指导价标准。在汉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价格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制定价格应考虑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价区之间体现合理价差;辖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应保持各等级之间合理比价关系。按照同城同价原则,武汉市可参照省级公布价格标准,制定区域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定价工作并进行重要事项报告,应于2026年2月9日前完成定价工作。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与医保支付政策文件同步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各类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文件为准。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废止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综合诊查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新增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5.废止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6.眼科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7.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废止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9.口腔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10.新增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1.废止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2.骨骼肌肉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13.新增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4.废止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5.神经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 附件1:新增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2:废止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3:综合诊查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docx
- 附件4:新增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5:废止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6:眼科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docx
- 附件7: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8:废止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9:口腔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xlsx
- 附件10:新增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11:废止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12:骨骼肌肉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docx
- 附件13:新增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14:废止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 附件15:神经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docx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