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5-32014 | 发文日期 | 2025-09-28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鄂医保发〔2025〕39号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215号)等要求,对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9项中医骨伤类和6项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21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本次整合的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通知。
二、制定全省最高限价
制定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指导价标准。在汉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价格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制定价格应考虑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价区之间体现合理价差;辖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应保持各等级之间合理比价关系。按照同城同价原则,武汉市可参照省级公布价格标准,制定区域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定价工作并进行重要事项报告,应于10月20日前提交重要事项报告。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中医骨伤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新增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废止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中医特殊疗法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附件:
- 附件1:新增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 附件2:废止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 附件3:中医骨伤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docx
- 附件4:新增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 附件5:废止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 附件6:中医特殊疗法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docx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