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电磁刺激治疗等22项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4-12370 | 发文日期 | 202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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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鄂医保发〔2023〕48号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拟新增和修订两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复意见的函》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经资料完整性审核、立项评审、意见公示、重要事项报告、审核意见反馈、立项论证等程序,确定了电磁刺激治疗等22项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据其自身条件开展上述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应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查。
二、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和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密切关注一次性耗材的使用对次均费用的影响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申报医院制定的试行价格,不应超过盖章确认的项目预期价格和设备耗材费用,同时需充分考虑专家论证的价格意见。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相同试行项目时,试行价格应参照申报医院确定。
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五、试行项目在试行期届满6个月前,医疗机构应按程序提出项目转正申请,并将试行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
六、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2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电磁刺激治疗等22项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