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承载着户籍登记、国籍认定、儿童健康服务等诸多社会功能。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仅是预防和打击代孕、拐卖婴儿、贩卖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更是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的关键。为适应新形势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相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公安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特点
(一)责任分工更加明确
进一步厘清部门和各助产、管理、签发机构职责,要求各管理、签发机构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对助产机构产妇身份核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可靠,责任落实到人。
(二)证章管理更加严格
规范空白证申领和发放流程,管理机构申领空白证时需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强化空白证遗失处置的及时性,降低风险隐患。将废证纳入证章管理范畴,规范废证的登记和处置程序,提高管理的严谨性。
(三)证件签发更加规范
一是强化身份核验。产妇身份核验通过后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签表发放需接生人员和护士长或产科负责人签字。二是加强签发时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申领,超过1个月未申领的需到管理机构申领。三是明确特殊情形。对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情形作出更明确界定,细化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四)监督管理更加有力
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对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在身份核验、证章管理和证件签发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时取消其签发资格。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56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证章管理、签发管理、档案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阐述《出生医学证明》的功能和作用,强调其作为法定医学证明的重要地位。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
确定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以及助产机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的职责,建立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落实。
(三)第三章“证章管理”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废证、印章等管理要求,包括申领、发放、保管、遗失处置等环节,保障证章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四)第四章“签发管理”
明确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情形的概念、签发流程和要求,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确保签发过程严谨、有序。
(五)第五章“档案管理”
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信息安全和保密等要求,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第六章“使用管理”
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求和真伪鉴定工作流程,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
明确对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依法查处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第八章“附则”
明确解释主体和有效期,为《管理办法》的实施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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