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1989和1997年,全国爱卫会分别启动实施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活动,我省也相继开展了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创建活动。通过卫生城镇创建,有力带动了各地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和基础设施,营造了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提升社会健康综合管理水平。卫生城镇作为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的重要载体,已成为一座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卫生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根据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新任务、新要求,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卫生城镇评审程序,提高国家和省级卫生城镇创建管理水平,省爱卫办制定了《湖北省卫生城镇创建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地爱卫办、省爱卫会成员单位等有关方面意见,经省爱卫会同意印发贯彻执行。
二、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标准不另起“炉灶”。新版国家卫生城镇标准在2014版本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主要增加了疫情防控经验做法和健康中国行动相关指标要求,内容丰富、全面、完整,具有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省不再新制定省级卫生城镇标准,与国家卫生城镇保持同一标准体系,“一把尺子”衡量,不另起“炉灶”。
(二)推动分层分类评审。管理办法提出“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长效巩固提升”的原则,分层分类分级开展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工作,明确了市州爱卫办职责要求。同时,全国爱卫办将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委托给省爱卫办组织评审,并进行抽查。省爱卫办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县评审,组织市州爱卫办开展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省级开展抽查。
(三)强化可操作性。国家卫生城镇评审以1000分制进行赋分,达到800分即可命名为国家卫生城镇。结合地方创卫工作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拟将省级卫生城镇赋予720分的省级达标分值,一方面体现省级卫生城镇与国家卫生城镇的差异,另一方面为各地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镇提供“缓冲带”,缩短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周期,扩大卫生城镇覆盖面。
(四)强化信息化运用。依托省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卫生城镇管理模块,实行网上申报,简化评审程序,减轻地方工作负担。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八章、共34条:
(一)总则。明确了我省卫生城镇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申报范围、工作原则,其中国家卫生县、省卫生县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国家卫生乡镇和省卫生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市(州)爱卫办评审,省爱卫办组织抽查。创建国家及省级卫生城镇统一按《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执行,每3年为一个评审周期。
(二)申报。提出了卫生城镇遵循自愿申报原则,每个仅限周期申报一次。自评符合国家卫生城镇标准的城镇,需在规定时限内按既定程序申报,并提供申报资料。
(三)评审。提出了建立专家库,完善卫生城镇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
(四)命名。提出了卫生城镇命名权限和相关要求。
(五)复审。提出了复审周期和复审方式。
(六)职责和要求。提出了市(州)爱卫会负责积极推进卫生城市创建或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明确相关纪律要求。
(七)监督管理。提出了对卫生城镇创建和复审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八)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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