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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6-30 17:00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6-21847 发文日期 2026-06-30
发布机构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县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局,部省属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

现将《湖北省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6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疫情分级

    1.5.1 一般事件

    1.5.2 较大事件

    1.5.3 重大事件

   1.5.4 特别重大事件

2. 组织指挥

  2.1 组织体系

  2.2 平急转换

  2.3 分级应对

 2.4 工作职责

3. 疫情分析研判

 3.1 疫情监测

    3.1.1 常态化多渠道监测

    3.1.2 应急监测

 3.2 疫情报告

    3.2.1 病例诊断

    3.2.2 病例报告

    3.2.3 事件报告

    3.2.4 信息通报

 3.3 风险评估与预警

    3.3.1 风险评估

    3.3.2 预警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4.2 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4.3 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4.4 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5.3 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5.4 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5.5 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6. 善后处置

  6.1 功能恢复

  6.2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工作经费

  7.2 应急物资

  7.3 专业队伍

  7.4 监督执法

  7.5 培训与演练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释义说明

  9.2 预案修订

  9.3 解释权限

  9.4 施行日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湖北伊蚊分布较广,有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输入引起本地传播、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风险。为科学规范、依法有序、及时高效应对疫情输入、做好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预案”)制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平急结合、快速转换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专项预案下的省级疾控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全省各级疾控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优先适用。涉及其他部门联防联控的工作内容和要求,遵循专项预案的相关规定。

1.5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形势、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时间周期,分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四级。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关于疫情的规范性文件、诊断标准、防控方案或防控指南、诊疗方案、技术指引、规则导则(以下简称“技术文件”)动态更新。

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未达到一般事件标准,包括首次发现病例、近5年新发现病例,或发生聚集性疫情等,按未分级事件报告、处置。

1.5.1一般事件

登革热24天、基孔肯雅热22天内,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告本地确诊病例10例以上不足100例。

1.5.2较大事件

登革热24天、基孔肯雅热22天内,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告本地确诊病例100例以上,或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一般级别事件标准。

1.5.3重大事件

登革热24天、基孔肯雅热22天内,2个以上市(州)达到较大级别事件标准。

1.5.4 特别重大事件

由国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认定。

2. 组织指挥

2.1 组织体系

应对疫情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按照专项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领导下,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省疾控局承担应对疫情的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疫情应对指挥机构可设综合、医疗救治、疫情防控、宣传、社会稳定、物资与市场保障等工作专班,分别负责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疫情监测与处置、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执法与督查、后勤保障等工作,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增调整省级疫情应对指挥机构的设置、参加的部门或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遴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指导疫情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分析、评估疫情形势,为疫情防控决策服务。

市县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承担本级应对疫情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导,按要求落实信息报告等工作

2.2 平急转换

未发生疫情或疫情未达到一般事件级别前,省疾控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健康宣教等工作,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联防联控措施。

疫情达到一般事件级别,有关县(市、区)应激活应急指挥体系;疫情达到较大事件级别,或一般事件级别但具有较大敏感性,有关市(州)应激活应急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疫情,省疾控局按照专项预案的规定,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风险评估结果,提出激活省级应急指挥体系或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省级应急指挥体系激活、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后,按照专项预案组织开展疫情应对工作。

2.3分级应对

一般事件级别的疫情由县级组织应对,市级提供技术指导;较大事件级别,或一般事件级别但具有较大敏感性的疫情由市级组织应对、省级提供技术指导,包括派出工作专班到现场指导;省级综合研判认为发生重大疫情或具备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时,应派出前方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4工作职责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和医疗资源调配,负责组织指导传染病患者医疗救治。

省疾控局:负责应对疫情相关工作,包括发布预警信息,依法公布疫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加强疾控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各地依法查处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等。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动员开展以环境清理、蚊媒灭杀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健康促进行动,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

省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检测、风险区域划定、疫情监测与病例搜索蚊媒监测与控制、风险人员排查、健康宣传、疫情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疫情防控措施和建议,对各地各部门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支持、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质量控制等。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病例的规范诊疗,有针对性开展多学科联合会诊(MDT)和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加强临床研究,积累优化诊疗策略的循证依据;做好院感控制,落实院内蚊媒监测与控制,确保诊疗环境安全;制定应对病例快速激增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督促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学习,保持发热门诊(发热诊室)规范运行,按要求开展“逢热必检、两热同检”,发挥哨点作用,把好病例发现、报告“第一道关”;完善疑似虫媒传染病诊疗路径和流程,规范接治、转运等诊疗行为,加强院感控制,开展院内环境整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做好医疗资源储备、调度等应急准备,能顺畅完成平急转换。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事发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按照法律法规和专项预案规定,协调对接属地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和民航、长航、铁路等),依法筹措疫情防控经费(财政、医保等)统筹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发改、经信、商务等),加强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共享(海关、边检、农业、林业等),开展流调溯源与风险人员排查(公安、工信)、健康教育(宣传)和舆情监测管理(网信)等工作。

3.疫情分析研判

3.1疫情监测

3.1.1常态化多渠道监测

各级疾控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海关、出入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协调联动,做好进境人员健康监测。

各级疾控机构要充分发挥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作用,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按计划开展蚊媒及环境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疫情形势,在就诊人员中有针对性开展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主动监测,发现疑似症状者要全面询问记录旅居史、可疑暴露史等,及时采样检测并按规定报告结果运用重症预警模型、专家会诊等早期识别救治重症病例。

3.1.2应急监测

发生疫情后,疾控机构应按技术文件启动病例、病原学和蚊媒应急监测,直至疫情终止;视情扩大开展网络舆情、药品购销、学校因病缺勤等多渠道监测。

3.2疫情报告

3.2.1病例诊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技术文件执行,省疾控中心、省传染病医院(金银潭医院)负责技术支持与指导。

3.2.2病例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尽早报告、及时订正病例信息;其他单位发现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疑似病例应依法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

3.2.3事件报告

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告,并根据疫情进展及时调整。

3.2.4信息通报

省疾控局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省疾控中心负责与相关业务技术机构的信息沟通。

3.3风险评估与预警

3.3.1风险评估

各级疾控机构应建立平急结合的风险评估制度,对疫情风险进行动态研判。

省疾控中心负责汇总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相关症候群、病媒生物等多渠道监测数据,综合研判疫情趋势,识别潜在风险点;出现本地暴发疫情、输入病例激增或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开展应急风险评估。

3.3.2预警管理

各级疾控中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经报省疾控局备案,及时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宣传防蚊灭蚊常识,引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评估结果为中风险以上级别时,应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省疾控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认为确需发布疫情预警信息的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并向国家疾控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综合研判认为疫情形势复杂时,上级可以指导下级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时,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启动应急响应或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各级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不低于上级应急响应级别。

4.1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疾控部门指导下,事发地县级疾控部门根据综合研判结果开展应急处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省、市疾控部门可派工作专班或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疫情处置。

4.2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疾控部门指导下,事发地市级疾控部门组织综合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开展应急处置,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省疾控局应派出工作专班赴事发地指导疫情处置。

综合研判认为疫情规模有扩大趋势、具有较大敏感性的,省疾控局应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并提出工作建议。

4.3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省疾控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综合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工作建议。

4.4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

4.5应急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的调整与终止遵循“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启动应急响应后,疾控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研判疫情形势,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事态和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的,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本地疫情的末例病例后,达到技术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终止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疾控部门在上级指导下,结合专家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疾控部门报告。

5.应急处置

按照技术文件,结合本地实际,遵循“早、小、严、实”原则,依法开展疫情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发生疫情后,事发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针对疫情特点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病例管理与救治。按规范要求转运病例;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加强院区蚊媒防制,严格落实防蚊隔离治疗;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发生院内感染;做好重症病例救治与报告,达到技术文件规定条件的病例可以解除防蚊隔离。

2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情相关个案调查、风险人员排查、病例搜索等,按防控方案等技术文件执行。

3划定风险区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并结合现场地形、地貌以及建筑物、道路分布等实际情况划定风险区域,不得简单以疫点为圆心,按同心圆划定核心区、警戒区、监控区

4应急监测。在风险区域内启动媒介伊蚊应急监测落实涉疫村(社区)居民的健康监测,做好病例共同暴露者健康监测,医疗机构加强对就诊人员的筛查。

5病原检测。疾控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具备“两热核酸检测试剂、基层医疗机构应具备抗原抗体快速检测试剂。实行“一样本多检测”等多病同检,为疫情溯源提供依据

6)蚊媒控制。优先完成核心区成蚊杀灭、蚊蚴孳生地清理,成蚊杀灭要统筹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同步行动。在外环境开展成蚊杀灭的同时,室内同时采取防蚊、驱蚊措施,实现全覆盖。疾控机构及时开展蚊媒控制效果评价,推进以防制效果为导向的病媒生物防制付费机制。

7)入户调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核心区全面开展入户摸排,宣传防病知识,指导环境治理,发现疫情线索。

8通报协查。根据流调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疫情落实疫情协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5.2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疫情达到一般事件级别,在落实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加强组织协调。启动应对疫情应急指挥机制,统筹疫情防控工作。

2)加强技术指导。省、市派出工作专班或工作组赴现场综合分析研判疫情形势,指导疫情处置,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优化诊疗方案,提高病例救治能力

3)加强蚊媒控制。组织动员应急力量在重点区域开展灭蚊和蚊蚴孳生地清理攻坚行动,实行蚊媒密度指标日监测日报告。

4)督导检查医疗机构。规范基层医疗机构接诊登记、转诊流程,落实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规范运行,“逢热必检、两热同检”,防止漏诊误诊;依法查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

5)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广泛开展以防蚊灭蚊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防止疫情传播。

5.3 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疫情达到较大事件级别,在应对一般事件的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或强化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提升应对疫情的应急指挥级别,统筹调度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应急资源,积极应对疫情形势发展变化。

2)增派专业人员,加强现场指导和督导检查,提高技术措施执行质效,巩固蚊媒防制成果。

3)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压实四方责任。组织指导在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地、老旧居民小区、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地下室、地下车库、雨污管道、民防工程、公园绿地、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客运站、文化旅游景区和场馆等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彻底开展以杀灭成蚊、消除蚊蚴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切断疫情传播链,降低疫情扩散风险。

4)统筹调配医疗资源。保证供给,防止医疗服务短缺、出现挤兑。

5)做好信息发布。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防止不实信息传播、舆情风险扩大。

5.4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疫情达到重大事件级别,按照专项预案组织开展疫情应对处置工作。

5.5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疫情达到特别重大事件级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 善后处置

6.1 功能恢复

疫情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尽快恢复正常,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6.2总结评估

事发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组织专业机构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有关资料,对疫情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完善疫情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书面报告。

7. 应急保障

7.1工作经费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妥善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在公共卫生预算经费中安排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日常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2应急物资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编制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提出储备数量建议,包括消杀药械、救治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发生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疫情,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防控经费、调用储备物资,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7.3专业队伍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加强疫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组建并适时调整疫情防控专家组,确保疫情现场处置和医疗应急救治需要,各级传染病应急队伍应随时做好跨区域支援准备。

7.4监督执法

市县级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技术职能与执法职能整合的优势,提高技术人员与执法人员的信息衔接和合作效率,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保证疫情防控措施和指令贯彻落实。

7.5培训与演练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发现病例的敏感性、疾控人员处置疫情的核心能力;定期举行实战化、检验性应急演练,磨合协同工作机制,提升指挥决策、现场处置、支持保障、信息管理和媒体沟通等综合能力。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为疫情早发现、早处置作出贡献、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执行防控措施不力、瞒报谎报疫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9.附则

9.1释义说明

本预案条款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9.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印发,按规定组织评估、修订。各市、县可参考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9.3解释权限

本预案由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9.4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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