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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 工作管理的通知

2025-10-30 14:25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5-38145 发文日期 2025-10-30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文  号 鄂卫办函〔2025〕50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源头管理

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不断提高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并取消备案资格。

二、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加强全链条监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疑似职业病告知、报告、诊断及追踪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履行报告责任,严格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程序等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各地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梳理分析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统筹做好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提升全链条综合监管水平。要持续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与省级职业健康信息化平台对接,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2026年6月30日前向省疾控中心申请并完成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向所在地区级疾控中心申请账号。

三、规范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各地卫生健康委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责任、质量管理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培训宣教,不断提升其法治意识。要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增强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质量控制,督促落实整改

各地卫生健康委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及时进行处置,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风险高或投诉多、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机构,加大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频次。各地疾控局要在完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同时,对收到的涉嫌违法线索,应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分析,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控制考核评估结果和处罚情况。

联系人: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  雷思聪  027-87680566

        省疾控局综合监督处  谢  华  027-87888917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2025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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