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3-11571 | 发文日期 | 2023-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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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 文 号 | 鄂卫通〔2023〕23号 |
分 类 | 妇女儿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服务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2〕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签发流程,使用规范汉字,规范证件签发登记及档案管理,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要求,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做好新旧版本证件的交替
我省已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同时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系统”中停办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签发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本辖区内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尚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使用全省统一的废证登记簿如实记录证件编号和数量,在证件中标识作废,废证原因选择其他 (标注: 统一更换新证),连续编号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栏填写“***至***共**份”,并在系统中同步作废。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要在2023年5月15日前,将旧版证件登记情况及全部废证送至省级管理机构(省妇幼保健院),由省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三、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共享证件办理信息,积极推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突出问题。公安机关要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加强真伪查验,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买卖、盗窃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2022年4月22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