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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唇钉、打脐钉、打舌钉等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的复函

2026-09-10 11:39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6-27437 发文日期 2026-08-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鄂卫函〔2026〕209号
卫生;医药管理 有 效 性 有效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打唇钉、打脐钉、打舌钉等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的请示》(荆卫文〔202620号)收悉。经组织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专家研究,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唇、舌、脐等部位穿刺穿孔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唇、舌、脐等部位实施穿刺穿孔并置入饰品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应当纳入医疗美容管理。具体认定理由如下:

   (一)符合医疗美容的法定定义。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唇、舌、脐等部位穿刺穿孔需使用穿刺器械穿透皮肤或黏膜,形成开放性创口,具有明确的创伤性和侵入性;行为目的系对人体部位形态进行装饰美化,符合医疗美容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与穿耳孔术属同类操作。唇、舌、脐等部位穿刺穿孔与穿耳孔术在操作原理(穿刺造孔+置入饰品)、创伤类型(穿透皮肤或黏膜)、感染风险等方面完全一致,仅实施部位不同,应当适用同一判定标准,参照穿耳孔术认定为医疗美容项目。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将唇、舌、脐等部位穿刺穿孔纳入医疗美容监管范围,并依法查处了一批无资质开展此类服务的案件

    二、关于无资质开展此类行为的查处问题

生活美容机构、文身店、美甲店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穿刺穿孔医疗美容服务的,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实施穿刺穿孔医疗美容操作的,属于非医师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请你委依法依规加强医疗美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展此类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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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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