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6-16617 | 发文日期 | 2025-12-18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 | 文 号 | 鄂疾控发〔2025〕18号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国疾控传防发〔2024〕1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省疾控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湖北省疾控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国疾控传防发〔2024〕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助力健康湖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约40.2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报告发病率下降34%,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尽管结核病疫情持续下降,但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仍有19%的县(市、区)发病率在80/10万以上,基层防治力量薄弱,主动发现和新技术应用不足,体系建设有待强化,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优化防治策略措施,持续提升防治水平。总体目标是到2030年,全省结核病发病率持续降低,其中高流行地区结核病发病率较2024年下降40%以上,中、低流行地区下降20%以上,死亡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逐步降低,为终结结核病流行奠定坚实基础。具体规划指标如下:
规划指标一览表
领域 | 指标 | 2025年 | 2030年 | |
总体目标 | 核心指标 | 结核病发病率 | <50/10万 | <40/10万 |
工作指标 | 患者发现 |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率 | ≥80% | ≥90% |
肺结核患者中的病原学阳性率 | ≥60% | ≥70% | ||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检测率 | ≥90% | ≥95% | ||
患者治疗管理 | 肺结核患者标准化治疗方案使用率 | ≥85% | ≥90% | |
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 | ≥70% | ≥75% | ||
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 | ≥90% | ≥92% | ||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 | ≥90% | ≥92% | ||
预防性 干预 |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中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率 | ≥60% | ≥80% | |
健康素养 |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 ≥85% | ≥85% | |
备注:1.高流行地区:估算发病率在80/10万及以上的县(市、区);
2.中流行地区:估算发病率在30/10万及以上且小于80/10万的县(市、区);
3.低流行地区:估算发病率小于30/10万的县(市、区)。
三、防治措施
(一)强化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1.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健全结核病“防治康管”一体化协作服务模式,不断提升防治服务能力和诊疗水平。结合城市医疗联合体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完善各机构间紧密型协作工作机制,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和技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非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报告及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筛查、推介、追踪患者以及预防性治疗对象的管理职责。推动实施结核病分级诊疗,完善双向转诊服务路径,力争“普通结核病患者诊疗不出县,耐药患者不出市,重症患者不出省”。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结合疾控体系改革,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培养核心技术专家和骨干,强化规范化培训,疾控机构结核病防治科室需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落实薪酬保障和激励机制。
3.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选择适宜的感染检测、患者诊断、治疗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市级开展多病原检测、传染源溯源、多种抗结核药物敏感性检测工作;县级开展分子生物学耐药筛查。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疑似肺结核患者首选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诊断,非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广应用远程会诊、基于人工智能数字化影像学辅助诊断系统及患者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诊断效率、诊疗质量和患者管理水平。支持结核病新诊疗技术、新药物、新治疗方案的研究与转化应用。
4.强化综合质量控制。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综合质控体系,开展对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患者发现、疫情报告、诊疗服务、随访管理、推介转诊、结核病预防等工作的综合质量控制,持续提升防治工作质量。
(二)加大主动筛查力度,提高患者发现水平。
1.开展主动筛查。学校、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病医院和工矿企业等应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入学(所、院、职)体检必查项目以及年度常规体检项目。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既往结核病患者、糖尿病患者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规范开展密切接触者的结核病检查。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老年人健康管理、慢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统筹资源开展结核病筛查和随访管理。
2.高流行地区攻坚。疫情高流行地区开展“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攻坚行动,运用人工智能数字化影像辅助诊断系统和分子生物学检测等适宜技术,扩大结核病筛查比例和频次,对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村/组重点人群开展普查普筛,发现的疑似病例及时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规范治疗,降低传播风险。
3.数据分析共享。结合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和湖北省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提升结核病智慧化监测水平,及时比对数据,主动开展患者搜索,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开展结核病哨点监测,及时掌握辖区结核病流行情况。加强多源监测、临床诊疗、耐药检测等数据分析与应用,为优化调整结核病防治策略措施提供支持。
4.无结核社区建设。推动全民共同参与无结核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动员,充分发挥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基层组织、下沉党员、社区网格员和志愿者作用,疾控机构做好技术支持,确定主动筛查重点人群,建立主动筛查、转介治疗、随诊管理的基层联动工作流程。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场所要落实体检筛查。无结核社区所在县(市、区)力争到2030年达到发病率低于30/10万的低流行水平。
(三)落实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成功治疗率。
1.及时诊断患者。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提高对结核病早期识别能力,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发病高风险人群及时开展胸部影像学和病原学检查,提高诊断时效性。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传染病报告,及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和登记管理。
2.规范患者治疗。严格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结核病诊疗能力培训,将结核病患者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隔离治疗。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优先选择标准化治疗方案,推荐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健全病原学阴性肺结核专家组会诊制度,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持续提升规范治疗水平。
3.强化耐药防治。推动结核病耐药发现关口前移,县(市、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开展分子耐药筛查,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展二线抗结核药品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和传统药敏试验。推广验证抗结核新药以及短程、全口服治疗方案。强化耐药患者的规范隔离和分类救治,提高有效治疗水平。对发现的学生耐药肺结核患者,应“一例一通报”属地教育部门,疾控机构加强对学校疫情排查处置和技术指导。
4.实施全程管理。省、市、县三级建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之间患者全程管理协同工作机制,为结核病患者提供筛查、诊治和随访管理全流程关怀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智慧化管理技术,落实对结核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治疗信息转介共享,及时评估治疗情况,对中断治疗及失访患者及早干预,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和营养支持等社会关怀服务,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
(四)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发病与传播。
1.强化卡介苗接种。为适龄儿童提供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开展疫苗接种效果评估,加强对接种覆盖率及安全性、有效性等质量的监管。对因接种禁忌等原因未按时接种的新生儿,产科门诊应将信息及时转介居住地疾控中心,强化后续接种。
2.加大预防干预力度。因地制宜设立结核病预防性治疗门诊,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高风险人群开展结核感染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潜伏感染者开展预防性治疗,降低结核病发病风险。
3.落实感染控制措施。医疗机构制定合理的诊疗流程和院感防控措施,加强通风、消毒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规范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停工停课和复工复课制度。指导患者及家属做好家庭内感染控制,引导患者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科学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4.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各级教育、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加强联防联控,协同处置学校结核病疫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校医、保健医生、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提高对结核病的识别能力和学校疫情早发现水平,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和高中阶段健康体检结核病筛查,将发现的学生病例及时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治疗,减少校内传播。各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会同学校规范开展疫情处置,按“知情同意”原则提高密切接触者中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率。教育、疾控部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保障措施。
(五)广泛宣传,增强大众结核病防治意识。
1.推进大众宣传。全方位、多维度、创新性、常态化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推动宣传教育工作“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校园、进家庭”。加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普及度和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宣传效果,全面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2.动员全社会参与。积极拓展多部门社会动员,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以防治宣传日及传统节日为依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常态化宣传。
3.持续开展志愿者传播活动。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发挥我省结核病公益宣传大使影响力,持续招募社会大众志愿者,参与结核病知识传播活动,疾控机构加强对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活动指导,提升宣传效果。
(六)加强政策统筹,落实组织保障。
1.完善政策机制。统筹现有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地方政府专项投入等政策资源,开展老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疾控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技术指导和考核,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例转介和随访管理等健康服务。
2.降低患者经济负担。做好医疗保障政策与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统筹衔接,落实好结核病门诊慢特病纳入比例和保障水平。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满足结核病治疗需求,制定结核病耐药检测等项目编码及价格,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3.加强关怀救助。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探索发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社会捐助等全社会参与筹资模式,开展困难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补助及营养补给,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成功治疗率。化解困难结核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因人因户精准帮扶。
四、组织实施
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围绕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等持续攻坚,推进规划落实。
各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规划实施,优化完善防治体系,提高防治能力和服务,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纳入相关规划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两重两新”、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项目,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依法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的行业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教职员工入职(定期)结核病检查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将肺结核筛查作为入监(所)体检必查项目,落实结核病治疗管理措施。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做好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支持抗结核新药品、新试剂和新疫苗的注册。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海关、广电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科技支撑、抗结核药品试剂生产供应保障、患者社会救助、社会养老和福利机构结核病防治、农村结核病患者防止返贫监测、口岸结核病排查处置、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五、科学开展评估
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监测评价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疗卫生机构评审等重要依据。省疾控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