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6-14600 | 发文日期 | 2026-04-20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文 号 | 鄂卫发〔2026〕11号 |
| 分 类 | 卫生;医药管理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部省属医疗机构,省精神卫生中心:
为加强我省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医疗机构医师
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对象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以在保留现有执业范围基础上,申请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下同)类别执业医师;
(二)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
(三)所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四)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一条规定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1)取得已注册执业范围外、同一类别高一层次的精神卫生专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同意;
(2)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满两年,或培训进修合计满两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规定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1)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两年;
(2)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五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
(3)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两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五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一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
(4)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两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
3.临床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同意开展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三、申请材料
(一)所有申请附条件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根据申请加注条件不同,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临床类别医师第(1)项条件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等学历证明。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中医类别医师第(1)项条件的,需提交主要执业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
3.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中医类别医师第(2)项条件的,需提交主要执业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4.临床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临床类别医师第(2)项条件,以及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中医类别医师第(3)、(4)项条件的,需提交主要执业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培训证书或进修证明、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5.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或同意开展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进修、考核要求
(一)培训、进修、考核。拟参加培训或进修的医师,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培训或进修申请,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批同意后,应选择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参加脱产培训、进修学习,累计专科培训应以精神科病房为主(掌握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以及神经症性、应激相关及躯体形式障碍等常见多发病处理),并在督导下进行至少50小时心理咨询/治疗服务、接受心理测量等专科内容培训。培训、进修机构应在培训、进修结束后,为医师出具相应培训证书、进修证明。取得相应培训证书、进修证明后,可报名参加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另行下发。
(二)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具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办理程序
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在临床类别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六、管理要求
(一)获得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及时开展相关执业活动,医疗机构负责对其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执业情况开展年度业务考评和日常监管,对附条件注册后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或中止精神卫生执业活动两年以上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重新申请附条件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培训满6个月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二)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三)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
(四)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获取麻精药品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六)在医疗机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在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通过培训符合条件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增加后该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同一类别三个专业。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