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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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疾控局传染病防控处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
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疾控局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在2023年武汉、宜昌、黄石、潜江四地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4年全省疾控监督员试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2024年,以县为单位,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和儿童医院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试点工作。部、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武汉市试点范围,由省、武汉市统筹推进。
二、人员组成和派驻方式
(一)人员来源。疾控监督员指疾控部门派驻到医院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医院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和公共卫生责任清单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疾控监督员原则上由各级疾控部门从本部门和疾控机构等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单位中遴选产生。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返聘等方式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疾控监督员。为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力量不削弱,原则上不抽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疾控监督员工作。
(二)任职条件。疾控监督员应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熟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公共卫生专业知识,能够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专职疾控监督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卫生相关专业职称,或具有3年以上行业管理工作经历,优先选派有临床工作背景的人员。购买服务、返聘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外,年龄在65周岁以内,有行政管理岗位经验者优先。兼职疾控监督员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作为专职监督员队伍的补充和后备力量,与专职疾控监督员共同开展工作。
(三)派驻方式。每家试点医院至少派驻1名疾控监督员。各级疾控部门可综合辖区医疗机构数量、规模、诊疗科目、传染病防控风险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一对一”“多对一”“多对多”等方式向试点医院派驻专职疾控监督员。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武汉市结合医院区域分布和疾控中心人员配比等情况统筹派驻。属于市州本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由市区两级统筹派驻。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可采取综合派驻方式,即驻牵头单位,在成员单位巡回工作。疾控监督员任期不得少于1年,试点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工作职责、任务和方式
(一)工作职责
1.指导驻点医院按照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定期向疾控部门报告驻点医院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
2.收集、分析驻点医院传染病监测信息,负责对驻点医院内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效果评估和信息报告。
3.实时向驻点医院通报区域传染病预警信息,对防治新发、突发和季节性传染病工作措施、平急转换机制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会同驻点医院开展传染性疾病传播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二)工作任务
1.掌握基本情况。收集并建立医院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的工作情况台帐。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驻点医院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门急诊和住院部进行巡查,发现就诊和收治的总人数、或五大症候群中重症患者异常增多,发现流行病学史、病原学检测、疾病诊断、药物治疗和信息报告异常的病例时,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核实诊断和流行病学史。
3.风险排查。结合疾控部门发布的工作提示和季节性传染病流行特点,对驻点医院内重点科室、药房、检验科、影像科、院感及公共卫生科的重点疾病诊疗能力、药械储备、隔离管控等防控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4.工作督办。督查医院公共卫生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对省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是否及时响应、规范处置,信息部门是否每日按时上传规定的数据,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责任科室是否按时开展采样送检和信息报告。
5.定期会商。定期向院内相关科室通报重点传染病疫情评估风险,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开展传染性疾病疫情趋势及救治需求情况会商,提高临床一线对传染性疾病患者问诊、检查、诊断、治疗和管理的精准性。
6.督导检查。传达疾控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落实医防融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和指令;对医疗机构应对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平急转换机制和应急准备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疾病预防控制责任;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责任清单,按要求开展数据交换和排查处置。
7.情况报告。定期向疾控部门报告驻点医院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8. 工作协查。协助疾控部门调查处置传染病疫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疾控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工作方式
疾控监督员可通过参加院长办公会、临床科室例会、会商会、防治专家研讨会、查阅院内信息系统和现场调查处置等多种方式,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定期会商机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院内、院外联动,强化“研-交-办-督-结”环环相扣的工作闭环管理。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驻点医院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医防融合领导小组),由院办牵头建立包括医务部门、公共卫生科等部门及临床科室为支撑、全院共同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对接机制,为疾控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配合疾控监督员开展工作。疾控监督员职责与驻点医院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互不替代,与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互不替代。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管理。疾控中心成立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疾控监督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疾控监督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及保障等管理事项;组织疾控监督员向驻点医院传达疾控部门关于医防融合的工作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异常风险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和协同处置;移送医疗机构涉嫌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违法违规线索;组建专家组为疾控监督员提供业务咨询、协助解决专业问题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队伍管理
1.定期培训。各级疾控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搭建学习平台,由疾控监督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岗前和岗中定期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应用信息化系统,对疾控监督员的参与培训情况、日常工作履责、工作信息沟通进行管理,提高工作质效。
2.考核评估。县级以上地方疾控部门应结合疾控监督员工作和驻点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对疾控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其派出单位。市级疾控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疾控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县(市、区)开展考核质量控制。省级结合工作实际和应用程序的信息反馈、任务完成等情况开展抽查。
3.绩效管理。疾控监督员派出单位应统筹考虑疾控监督员工作内容、考核情况等因素,同等条件下在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疾控部门对考核优秀的个人及其派出单位通报表扬。
(三)后勤保障。市、县疾控局应建立健全疾控监督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及保障等制度,确定本级疾控监督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及保障等管理事项。驻点医院应当为疾控监督员派驻期间工作提供便利,落实办公室、办公设备、出入证等相关保障。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4年5月)。市、县疾控局会同疾控中心制定疾控监督员工作制度、工作规范、考核评价方法等。
(二)遴选培训(2024年5-6月)。市、县疾控局6月30日前完成辖区疾控监督员登记、审核、上报工作(附件1盖章PDF版和附件2word版由各市州疾控局统一上报省疾控局),组织疾控监督员培训考核,确定参加试点工作的疾控监督员,制发相关证书,疾控监督员按规定时限要求进入派驻医疗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2024年7月-2025年5月)。疾控监督员按照试点要求进驻医疗机构,了解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完成摸底调查,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及时向疾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疾控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的专项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
(四)总结评估(2025年6月)。市、县疾控局按要求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省疾控局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疾控监督员制度落实情况工作调研、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和综合评估,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