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305 | 发文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鄂卫规【2019】4号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守本办法,主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进行备案,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有关目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五)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
(六)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八)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的意见。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资料一并存档。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第九条 受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凭单位介绍信领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以及有效期。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其服务区域原则上应与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一致,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在备案中注明。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应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变更申请(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放的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二)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或增加服务项目的,按首次备案申请的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获准备案后,应严格按要求从事相关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
(一)有重大备案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七)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本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从事健康检查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为备案申请单位提供良好服务。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申请单位地址 | 电话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职称 | |||||||
申请检查 项目类别 | 1.接触粉尘类 ( ) 2.接触化学因素类 ( ) 3.接触物理因素类 ( ) 4.接触生物因素类 ( ) 5.接触放射因素类 ( ) 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 ) | |||||||
所附资料清单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 )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 ) 3.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 ) 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 ( ) 5.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 ) 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 ) 7.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的意见。 ( ) | |||||||
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职务/职称 | 所在科室 | 从事专业 | 工作年限 | 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日期 |
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用途 | 工作状态 | 购置日期 | 备注 |
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鄂卫职检字(20 )第( )号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