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0385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6-27439 | 发文日期 | 2026-08-31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谢俊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疗安全事件非惩罚性上报与讨论法律保障机制的提案》收悉,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的各项部署要求,持续完善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网络,依托各专业质控中心开展质量监测、调研督导和改进指导。2026年3月,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筑牢患者安全底线的通知》(鄂卫函〔2026〕63号),明确要求建立内部报告激励机制,落实非惩罚性报告制度,鼓励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和不良事件。
在信息化支撑方面,前期我省医疗机构主要通过国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平台开展上报,目前因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整合相关信息系统,国家平台已暂停使用。我省依托“湖北省省级临床质控中心数据监管平台”持续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和不良事件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全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也普遍建立了院内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初步形成了“主动报告、分析反馈、整改提升”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改进与保护条例》的建议
经认真研究,我委认为,国家层面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体系。《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7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保护报告人隐私,并强调报告信息“仅用于不良事件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不作为开展其他工作的依据”;《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也对形成非惩罚性报告文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已通过印发相关文件,对建立内部报告激励机制、落实非惩罚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推动国家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关于制定省级条例的建议,涉及证据规则、司法调查等事项属于国家立法权限,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相关病历资料管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在现有国家制度框架下深化落实,对实践中确有必要、具备条件的事项,按程序研究提出地方立法建议;对涉及上位法调整的内容,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二)关于依法保护善意上报和参与讨论医务人员、防止打击报复的建议
我国现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确立了“非惩罚性、鼓励性”基本原则,制度本身为善意上报人员提供了充分保障。从国家层面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使用“鼓励”一词确立主动报告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通知明确要求建立“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从我省层面看,提案中提及的《湖北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25年1月宣布废止;现行《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记分对象是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并未将主动报告行为本身列为记分事项。从实践层面看,我省多数医疗机构已建立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激励制度,对及时、如实报告的医务人员给予表扬、绩效奖励等正向激励。
下步,我委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指导:明确“报告行为与事件责任分别评价”原则,对善意、及时、如实报告及参与质量改进讨论的人员,不因报告行为本身给予不利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匿名报告、信息脱敏、申诉复核等保护措施;对因主动报告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同时需要明确,非惩罚性报告不等于不追责,对故意违法、弄虚作假、严重失职、隐瞒迟报法定报告事项及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仍依法依规处理。
(三)关于升级省级报告平台功能、强化数据驱动系统性风险防控的建议
目前,我省依托“湖北省省级临床质控中心数据监管平台”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各医疗机构也普遍建立了院内不良事件监测分析系统。在省级层面,部分专业质控中心已开展不良事件数据的汇总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例如,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持续收集、分析全省护理不良事件数据,定期发布护理质量安全分析报告,针对非计划拔管、跌倒、压力性损伤等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效推动了全省护理质量持续提升,为其他专业领域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持续抓好非惩罚性报告制度落实。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规定,建立完善内部报告激励机制,落实“报告行为与事件责任分别评价”要求,完善匿名报告、信息保护、申诉复核等措施,切实保障善意上报和参与质量改进讨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持续加强不良事件数据应用和质控指导。依托湖北省省级临床质控中心数据监管平台和各专业质控中心,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数据的汇总分析和风险预警,推广护理质控中心等专业领域的成熟经验,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内不良事件的根本原因分析和闭环整改,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三是持续加强部门沟通协同。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确有必要的事项按程序研究提出地方立法建议,并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的建议。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