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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3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湖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37号提案的答复

2021-07-29 16:38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1-33971 发文日期 2021-07-2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省民盟:

贵单位提出的“加强新时代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视、关注和支持,你们所提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吸纳,在加强新时代我省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完善。现综合省财政厅的意见,答复如下:

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于预防和减少疾病、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全民文明卫生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向中国政府颁发“社会健康治理杰出典范奖”,以表彰爱国卫生运动取得的辉煌成就。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省政府召开两次常务会专题研究,召开全省爱国卫生工作视频动员大会和爱国卫生工作现场会,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十大”行动、“五进”活动等爱国卫生工作,为疫情防控和巩固防控成果奠定了基础。2020年中共湖北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2021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都对当前及今后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提出了要求。

一、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制度建设和机制保障”。一是持续加强爱国卫生法制化建设。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自此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爱国卫生运动面临着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保障。结合全国爱卫办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和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的现状,省爱卫办已着手启动《湖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夯实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断推进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制化保障。在推进开展全省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保障的同时,也推动有条件的市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立法。如武汉市出台了第一部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文件——《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二是不断强化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建设。2020年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明确了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任务。我委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起草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夯实完善“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提出了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等十八项重点任务,全面部署了“十四五”期间全省爱国卫生工作。

二、关于“强化管理机构职能及组织体系建设”。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全爱卫发〔2020〕4号)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我省起草了《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省爱卫会主任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结合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调整明确了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以及爱卫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的要求,推动健全完善爱国卫生组织体系建设,建立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联动工作体系,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强化以基层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为主,以家庭医生、计生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等为辅的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爱国卫生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村庄、进校园、进家庭等“六进”活动,固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下沉社区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等疫情期间好的做法,不断完善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建设,夯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

三、关于“创建新的工作模式”。一是在枝江市、大冶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方式方法创新试点,推动市县爱国卫生工作在组织机构设置、工作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开展探索试点工作,为创新全省爱国卫生工作探索经验。二是开展“323”攻坚行动。聚焦影响我省群众健康的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类重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2个基础性疾病,出生缺陷、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精神卫生3类健康问题的慢性病问题开展攻坚行动,推动将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湖北建设紧密结合。2021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9号),4月省政府召开“323”攻坚行动启动会,省委书记应勇作出批示,省长王晓东到会提出工作要求。三是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探索,着力构建健康环境。健康城市建设是健康湖北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卫生城镇的“升级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健康湖北建设工作,2019年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健康湖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下发《健康湖北行动(2020-2030年)》,全面推进健康湖北15个专项行动。我省各地积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宜昌市自2016年入选全国38个健康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以来,全力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宜昌经验”,多次在国家大会上交流,给我省健康城市建设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经验。结合国内外以及宜昌市等地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省卫健委起草了《关于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的意见》,拟在全省分层、分期大力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落实落地。

四、关于“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强化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全面率先出台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逐步建立了省级统筹、权责清晰、区域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十三五时期,全省财政卫生健康支出从589亿元增加到1022亿元,年均增长15%。90%以上医改资金全部下达县市,重点向农村、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基本设备购置、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等。二是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省财政筹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卫生创建奖励经费,对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乡镇(县城)地区予以奖励。指导市县将创建卫生城镇、“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对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等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的投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三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20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支持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患者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和68%。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四是支持公共卫生体系“补短板”。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导市县统筹抗疫特别国债、政府债券、预算内投资、新开发银行贷款等相关资金,支持疾控机构、医院传染病区、实验室、发热门诊、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等建设,完善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补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短板,着力打造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湖北样板”。

最后,衷心感谢贵单位对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的建言献策,恳请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省的卫生健康工作。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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