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93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1-33946 | 发文日期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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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医师多点执业推进非公立诊疗体系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感谢您对全省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综合省人社厅的会办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关于保障医师多点执业权益,推进非公立诊疗体系发展问题,我委会同省人社厅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制定支持政策,有效推进医联体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我省及时转发、落实了该通知,印发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8〕63号),明确提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布局医联体。要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也可以牵头组建医联体。”今年,我委又印发了《湖北省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鄂卫通〔2021〕14号),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城市医疗集团。”因此,非公立医疗机构不管是加入医联体,还是参加城市医疗集团,都是没有政策障碍的。
二、加强顶层设计,大力鼓励社会办医
目前,省卫生健康委正在编制《湖北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期间,省卫生健康委针对社会办医提出如下发展思路:发展社会办医,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支持优质社会办医扩容,引导社会办医向资源稀缺性专科医院转型;试点诊所备案管理,鼓励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举办诊所;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目前该规划仍在完善中,拟于今年内下发。
三、优化审批流程,切实鼓励医师多点执业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我省及时转发了该《意见》,并提出细化措施:凡符合《意见》中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探索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备案管理、知情报备、区域注册等制度;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提高化解医疗风险能力。在政策方面,我省切实保障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到基层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没有政策障碍。
今年,为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新形势,我委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专业医师多点执业和执业范围加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县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公共卫生类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者可增加不超过2个、中级职称者可增加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多点执业机构从事公共卫生类别执业活动。可以说,我省医师多点执业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内涵在不断延伸。我委对于医师多点执业坚定不移地秉持着鼓励、支持、引导态度。
此外,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我省医师多点执业的审批流程正在持续优化。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区域都已实现网络备案,执业医师只需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医师多机构备案”,即可进行网络登记备案。且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备案,仅需新增执业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不需经主执业单位审批,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权益,给予了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权。下一步,我委将督促还未开通网络备案的少部分地区,加快开通网络备案渠道。
四、完善人事管理办法,强化激励措施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意见,省人社厅将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医师和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一是将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成绩作为人才项目评选的业绩依据。二是不断深化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标准,明确医生任现职以来(包括不同医疗机构执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获得的奖项或其他科研成果等,都可以作为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三是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新闻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多点执业医师可获得合法报酬并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和国家政策,进一步完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措施,方便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工作。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