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0200250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0-148612 | 发文日期 | 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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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张社教、陈少敏、何东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你们的建议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大政方针高度一致,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也顺应着当前职业健康工作的总体形势,我委非常赞同。
一、 全省尘肺病人现状
2019年10月,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省累计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了随访调查,确认全省现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11796人,其中4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比例,47.5%由企业负担治疗费用比例, 63.5%享受城乡医保待遇,6.6%购买大病保险,12.5%享受低保等其他救助。
除上述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尘肺病农民工群体(符合尘肺病临床表现,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单位已不存在,工伤保险和企业负担都无法提供救济途径),没有被统计系统纳入,由于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而面临保障严重缺失的困境。这部分尘肺病人长期以来底数不清,从我省近年来个别地区组织开展的体检筛查来看,尘肺病人数量可能被严重“低估”。如十堰郧西县现有在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仅266人,而通过2017—2018年体检筛查出尘肺病患者5531人,其中仅湖北口民族乡就有1660人。
二、 目前开展的相关工作
尘肺是众多职业病中对劳动者健康损害最为严重的职业病之一,尘肺病人占到职业病人总数的80%以上,尘肺病人的救治救助关系到广大病人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社会得和谐稳定。我委一直将尘肺病防治工作作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我委承接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以后,自2019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进尘肺病攻坚行动,围绕尘肺病人的救治救助和粉尘危害防治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目前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重点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自行或聘请专家 (或机构)对照粉尘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认真查找问题, 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3.深入开展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狠抓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全省检查水泥企业105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共计39 家,对不达标的12家水泥企业实施关停。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材加工行业领域,通过组织 “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着力推进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制定《2019年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 在试点县和监测哨点医院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全省共随访调查尘肺病人23130人,随访率超过96%,目前现有在册存活病人12049人,对职业病尘肺病人基本摸清了底数。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其诊疗、康复费用及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统筹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 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 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救助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2019年11月我委联合人社、医保、工会等部门,对农民工尘肺病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初步确定将按照“郧西模式”,报省政府批准投入专项资金,在全省对无责任主体的尘肺病人进行系统性救治救助,力争将尘肺病人的康复治疗自付比例控制在10%左右,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由政府落实兜底。
3.稳妥实施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制定下发了全省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建设规范和实施方案,在全省规划建设以省职业病医院为龙头,市、县康复中心为枢纽,乡镇康复站点为骨干,村居康复点为网底的尘肺病康复治疗网络体系。2019年先期在宜昌、恩施等尘肺病相对集中的6个市县启动了试点建设工作,今年在全省选取25个试点乡镇建设康复站,投入资金1500万元,目标是让尘肺病人获得方便快捷、高效优质、价格低廉的康复治疗服务。通过持续不断的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目前全省已基本实现: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 X射线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 (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 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 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
三、 下步工作计划
针对当前全省尘肺病人救治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委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尘肺病人的摸底调查。不断完善尘肺病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农民工尘肺病情况的掌握;二是加快推进全省尘肺病救治救助方案的落地实施。通过推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四位一体”救治救助政策,让尘肺病人早日享受到政府关怀的政策措施;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设立受理职业健康投诉举报的电话、邮箱和网站等,鼓励社会反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违法线索,对侵害尘肺病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尘肺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任重而道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建设,我委将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也欢迎你们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共同为尘肺病防治工作,为“健康湖北”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再一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