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383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0-148506 | 发文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刘福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化基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社区卫生健康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社区卫生健康工作,特别是医改启动以来,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创新体制机制,有力地促进了社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通过调整、整合医疗资源,打造了社区卫生“15分钟服务圈”,社区网络体系逐步完善;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项目,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和社区医院建设活动,支持社区卫生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对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行评价,促进基层首诊切实落实。
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省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服务形式不够丰富、医疗服务功能萎缩、同质化水平不高以及基层优质资源相对缺乏等,成为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短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的不断释放,使得这些问题愈加突出。特别是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虽然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层“网格化”管理、发热患者预检分诊、追踪随访和出院患者健康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充分暴露出适宜人才缺乏、服务能力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薄弱等问题和短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我省充分总结了本次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和不足,由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20〕11号)文件,同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1号,简称11号文),在当前和下一阶段将着力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补齐服务能力短板。
一、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继续抓好社区医院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健全临床、医技等科室设置,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设备,不断提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重点是解决基层“接得住”的问题。综合考虑辖区内的健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科室建设,承接上级医院住院患者的康复、护理等接续性服务,和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实现错位发展。在提高疾病在基层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能力的基础上,做实做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和向居民开放,深化基层慢性病管理医防融合,优化常见多发慢性疾病的基层诊疗和健康管理流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宣教,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做好居民“健康守门人”。
二、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1号文要求各地要合理配置基层医务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千服务人口0.8-1.2人配备编制,医务人员配置比例不低于90%,且按需配备公共卫生、检验、药学等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加大人事管理改革力度,优先保障基层卫生机构用编需求,鼓励在基层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内,实行联合设岗,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及服务对象规模和地域范围等实际,统筹核定各基层卫生机构的编制岗位。扩充人才补充渠道,统筹为基层定向培养急需的临床、公共卫生、检验等专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建立基层卫生人才统一招聘笔试平台,实行市域统一考试、集中选岗、调剂聘用,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引导人才下沉基层,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推动人员合理流动,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逐步提高至10%。
三、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高质量推进分段包片、网格化布局的城市医疗集团建设,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引导优质医疗和管理资源下沉。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基层首诊制度,适当拉开各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基层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合理引导患者流向,促进分级诊疗格局形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数字化诊疗设备为基础的诊断、检验、影像、心电、超声及基层人员培训等远程中心。有效整合医学、康复、急救和心理学等专业资源,鼓励公立医院专家到基层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并通过基层坐诊、带教查房、远程诊疗等方式,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
四、优化保障激励措施
2019年4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社区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动态增长、扩大分配自主权和探索多种激励方式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倾斜政策。如按照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一定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允许设立加班补助、夜班补助项目,按不低于全科医生本人基本工资的10%设立全科医生岗位津贴;鼓励对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总量等。11号文要求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率先探索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在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落实人员经费财政保障的基础上,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扩大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积极性,激发机构发展活力。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