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703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0-148493 | 发文日期 | 2020-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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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黄又平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层卫生工作的关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队伍是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基石,对于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使居民及时获得公平、可及、有效的基本健康服务至关重要,您的建议非常有价值,我委将认真研究和采纳。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直致力于筑牢和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着力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我委围绕此方案的要求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举措及成效
(一)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深化医改以来,各级政府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机制,筹集的医改资金90%以上下达到县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基本设备购置、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2010年以来,各级财政和机构共投入30多亿元用于全省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投入超过6亿元,为全省新建和改扩建村卫生室7000余个。2017年,省级财政拿出专项债券资金近8亿元,支持全省村卫生室全部实现了产权公有化和建设标准化。2015年至2017年,全省先后开展了“四化”乡镇卫生院、“五化”村卫生室等创建活动,引导全省基层卫生机构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的科学发展道路,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9年,全省共创建“四化”乡镇卫生院830个,占总数的71.5%;“五化”村卫生室2.1万余个,占总数的85.3%。
二是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2014-2015年,我省利用中央项目资金为1万4千余个村卫生室配备了健康一体机。2019年在全省范围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力争通过4年一周期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当年确定81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省2019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单位。开展基层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我委分别于2018年、2019年实施了全省基层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项目,分别审核确定112个、50个基层卫生机构科室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每个单位建设经费10-20万元,通过上级医院组织线下和线上培训、专家现场指导和巡诊、对口帮扶等方式,打造诊疗服务特色。利用国家项目资金2700万元,支持9个国家深度贫困县基层卫生机构配备数字化检验检查设备,提升诊疗服务能力。
(二)强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一是创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行“六统一两独立”(即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自2017年起,鼓励和引导各地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促进了乡村一体化管理进程。
2019年,针对少数村卫生室存在乡村医生临时性短缺的问题,我省要求各地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流失报告制度,通过乡镇卫生院开展巡回医疗、乡镇医务人员下派、邻村村医代管等方式,妥善解决了当地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
二是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我委一直很重视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监管,2019年,将基层卫生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立行立改、即知即改重点问题切实整改。举办两期全省基层卫生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培训班,提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全部做到依法执业、规范使用输液卡、使用的药品均在有效期内、严格执行计划免疫“三查七对一验证”等年度核心目标。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与整治行动,通过机构自查、县级巡查、省市抽查等方式确保整改到位。
三是完善基层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从2014年起,我省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由县级统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参保费用由村卫生室一般运行经费中支出。目前全省村卫生室参保率达到100%,平均每个村卫生室缴纳保费885元。2018年,全省村卫生室发生医疗事故赔付事件118起,赔付总额499.61万元,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降低了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风险,保护了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
一是明确财政管理体制。2017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明确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财政补助政策。2013年,我委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13]62号)明确将全省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村卫生室的基本运行费用,包括水电费、网络费、必要的耗材费等纳入财政补助范围,每个村卫生室按每年3650元标准补助,由省与县(市)共同承担。
三是推进基层卫生机构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明确落实“两个允许”,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给予其充分的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提高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收入水平。
二、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举措及成效
(一)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一是明确收入渠道。为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村卫生室健康有效运转和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了乡村医生的四个收入渠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基本公卫经费;财政定额补助,中央和省级每年补助经费共计近2.5亿元;省、县两级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一般运行经费3650元。通过落实上述补助政策,保障了我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村医收入由2009年的人均年收入2.2万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3.2万元,2019年约为3.4万元。
二是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2019年9月底,省医保局和我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6号),将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从每人次5元调整为每人次8元,同时要求实行一般诊疗费总额控制的地区,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7元的标准,合理控制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总额。目前各地已全面执行与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村医收入。
(二)加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2015年12月,湖北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5〕90号文件,要求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是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情况。目前,全省106个有村卫生室的县(市、区)(含11个开发区)中,共有78个县(市、区)出台了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占总县数73.6%),保险形式多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主,辅之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定额补助的形式,每人每年补助标准大多在1200元至2000元。
二是离岗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实施情况。有84个县(市、区)出台了离岗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占总县数79.2%)。补助金额多以工作年限为基础,以累计执业满10年为基准,实行不同挡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标准大多在2400元至3600元。
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已被纳为中央巡视脱贫攻坚“回头看”重点整改内容推进,并对未出台政策地区进行通报,督促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在岗和离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全部整改和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解决村医后顾之忧。
(三)加大乡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
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我省不仅采取措施巩固现有村医队伍,同时注重乡村卫生人才后备军培养。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2018年,筹集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补助资金3.5亿元,支持县市开展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项目。
一是加强大学生村医培养。全省各级财政投入近2亿元,全面推动“一村一名大学生乡村医生”免费订单定向培养。截至目前,全省累计订单定向培养大学生村医9619人,其中本科生村医52人,大专村医3362人,中专村医6205人,已到村卫生室上岗人数达3135人,在校人数5615人。
二是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2010至2018年全省为28个贫困县转岗培训1661名全科医生;2018年,全省转岗培训合格2120名全科医生;2019年下达全省培养2263名合格全科医生项目计划。全省相关院校现有1500多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报名或签约参加“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各培训基地共招生1523名全科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5+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目前,全省全科执业医生由8990名增加到13342名,每万居民拥有全科医生数为2.22名。
三是细化完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注册制度。为缓解乡村执业助理医师短缺的问题,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及注册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参加考试的对象、考试形式以及资格授予与注册管理程序与权限,全省累计有2420人通过考试。
四是做实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2019年1月,我委制定了《湖北省2018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细则》(鄂卫办通〔2019〕22号),利用国家财政资金1500万元对基层卫生机构六类人员开展线上线下的分类分层次培训,到2019年底培训基层卫生机构医师445名,护士1823名,乡村医生7569名和管理人员1481名。2020年该培训项目将继续开展。
(四)创新乡村卫生人才管理机制
一是探索实施“乡聘村用”。2017年,我省鼓励和引导各地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拓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目前宜都市、枝江市、武穴市等地已经实行了这一管理模式,开启了乡村医生身份的“破冰之旅”,提高了乡村医生队伍对适宜人才的吸引力。
二是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明确要求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考核。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返聘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执业。
2020年5月,我委与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卫通[2020]21号),在乡村卫生人才的培养、招聘、管理、激励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突破创新措施,是下一步我委加强乡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
三、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及乡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下一步改革重点
下一步,我委将立足于前期工作和改革基础,认真贯彻落实今年6月份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及乡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并在难点问题中突破创新。
(一)进一步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农村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承担乡村两级卫生健康服务和公共卫生应急“兜底”职责,推进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延伸服务场所,卫生健康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对于人口较少、配备村医困难的村,可借助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以巡回医疗与急救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当地群众就医需求。
(二)提升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配置水平
针对新冠肺炎暴露出的基层卫生服务短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规范“三区两通道”(即清洁区、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医务人员通道和病人通道)条件、设备齐全的标准化发热门诊,配备移动医疗服务车及全自动生化分析仪、DR、彩超等数字化诊疗设备。为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智能健康服务包,提升基本卫生健康服务和公共卫生应急质量和效率。
(三)加快发展互联网+“智慧健康”
加强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基层卫生机构与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开展远程诊疗、移动医疗等业务。加快整合基本公共卫生系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HIS系统、健康一体机等各类居民健康信息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实现居民“非接触式”健康管理试点,促进农村卫生健康服务提供模式现代化。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应急信息与传染病直报系统融合,确保传染病预警、响应、处置等功能快速“触发”。
(四)多措并举,加强乡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合理配置基层医务人员。乡镇卫生院按每千服务人口1.0~1.4人配备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千服务人口0.8~1.2人配备人员编制,医务人员配置比例不低于90%。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5~6名合格的全科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公共卫生医师。
二是加强推进大学生村医订单定向培养和履约管理。建立订单定向大学生乡村医生培养与使用档案,认真执行毕业后村卫生室服务6年的履约管理,将履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形成培养、使用、履约管理闭环。
三是完善招聘办法。建立基层卫生人才统一招聘笔试平台,对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市域或县域内统筹招聘、统一笔试、集中选岗、调剂聘用,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对艰苦边远的乡镇卫生院探索实行“一乡一策”,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四是建立县乡村人才一体化管理机制。推行“县管乡用、乡管村用”。推动县域医共体内人员统筹管理使用,开展交流轮岗、竞聘上岗。各地优先保障基层卫生机构用编需求,鼓励在县域基层卫生机构的编制总量内,实行联合设岗,根据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等,统筹核定各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推进“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综合考虑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等,探索采取公开择优考核的方式聘用乡村医生为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人员。
五是完善激励政策。选择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开展乡镇卫生院开展“公益一类保障,公益二类管理”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
再次感谢您对基层卫生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