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79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0-148366 | 发文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有 效 性 | 有效 |
殷红、韩鹤友、徐礼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为全面两孩有效实施构建生育友好环境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你们的建议很好,省卫生健康委及省人社厅、省妇联、省总工会高度重视。就你们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造女性平等就业环境。就业是民生之本,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规定,在制度上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在政策上实行有助于女性就业的导向,在服务上对女性就业予以重点扶持。一是在《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中设立“公平就业”专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就业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从法律层面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二是会同相关部门转发《人社部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建立妇女公平就业联合约谈机制,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三是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将学历、学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的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特别是防止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维护女性公平就业权利,努力为女性就业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四是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省妇联和省总工会分别就女职工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可行性以及企业用工成本中的性别差异化研究进行研究。其中企业用工成本中的性别差异化研究得到中央领导批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题研究。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待遇。目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中“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已将育龄妇女中因生育而主动辞职的女职工纳入了失业补助金政策享受范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才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款,将许多参保缴费多年、履行了法律规定义务、有着就业期望却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劳动者拒之门外,我省已多次向人社部建议加快修订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取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扩大失业保险保障群体,确保有着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平衡对等。
三、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近年来,省妇联联合省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探索建立沟通协调等11项创新举措,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妇女劳动权益案件,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纠纷等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每年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中,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查处了一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今后我们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推动“千名仲裁员服务万企”、“以案说法”、“送法上企业”、“庭审观摩”等活动,主动深入企业宣传女职工权益保障等劳动用工政策,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和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对涉及女职工仲裁案件优先处理、优先结案,及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关于扩大生育保险范围。省政府印发《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中,明确规定符合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定额结算;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7]21号)中,明确开展涵盖婚前、孕前、孕后、产后、儿童等5个时期的13项生育全程基本医疗服务。省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中,对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生育待遇支付作了明确规定,所需资金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并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五、关于公共托育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是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健全家庭支持政策体系的惠民举措,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进托育服务试点示范,先后在咸宁市、孝感市孝南区、襄阳市襄州区启动省级示范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同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托育服务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申请中央投资1个亿,计划2020年普惠托育机构建设项目新增托位一万余个,带动省内投资1.2亿元。推进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督促落实托育服务标准规范,协调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登记注册备案工作。筹划“十四五”时期全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主要是规划实施“十四五”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托育服务人力资源倍增计划、普惠托育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十四五”期间,在城市地区新建或改扩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利用政府投资支持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中心以及依托家庭和工作单位的托育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为女性生育和就业营造良好环境。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宣传。持续开展妇女维权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律宣传实际效果。二是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益。加大性别就业歧视约谈力度,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加大联合约谈力度,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三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四是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整合资源提供优质的托育服务,帮助女性减轻育儿压力,平衡事业与家庭,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卫生健康、人社、妇联及总工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