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447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681 | 发文日期 | 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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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有 效 性 | 有效 |
黄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医改政策 提升基层医院服务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省基层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落实医改政策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2017年,针对制约我省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从完善财政补偿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调整基层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等10个方面提出了推动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等为目标的“四强基层”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0年,每年投入2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10个县(市)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工作。
目前各项改革工作正稳步推进,随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您关心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地也在进行当中,恩施州、荆门市、孝感市等地已经以市州为单位,完成了价格调整,其他地方也在推进中。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加大投入培养人才。2016年至今,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带头人,巩固完善优势服务专科项目。
为支持基层卫生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2018年,筹集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补助资金3.5亿元,支持县市开展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项目。
2019年1月,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2018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细则》(鄂卫办通〔2019〕22号),利用国家财政资金1500万元对基层卫生机构六类人员开展线上线下的分类分层次培训,到2019年10月将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445名(其中临床医师370名、骨干全科医生75名),护士1823名,乡村医生7569名(其中骨干乡村医生131名、乡村医生7438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1481名。2019至2020年该培训项目将继续开展。
积极推进“一村培养一名大学生村医”方案的实施,五年来全省委托培养大专以上层次乡村医生1522人,中专层次乡村医生2636人,未来五年计划培养大中专层次乡村医生3000-5000人。目前,委托培养的大中专层次乡村医生已经学成归来并到乡镇卫生院实习或到村卫生室上岗的人数达到1051人。
(二)优化环境吸引人才。2015年至2017年,全省先后开展了 “四化”(即:建设标准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行信息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五化”(即: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村卫生室等创建活动,引导全省基层卫生机构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的科学发展道路,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创建“四化”乡镇卫生院830个,占总数的71.5%;“五化”村卫生室2.1万余个,占总数的85.3%。
2019年在全省范围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及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力争通过4年一个周期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夯实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卫服务的基础,做到查得出、接得住、管得好,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拓宽职称晋升渠道。设置了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免去职称晋升时外语和计算机考试,2018年我省将基层副高职称占在职人员的比例上限提高到10%,并要求即评即聘。2019年2月出台了《关于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人员职称报考聘任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并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2019年我省将继续推动县域医共体及县、乡、村一体化建设,鼓励人才在医疗共同体内部的柔性流动,鼓励各地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拓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
(三)建立激励机制留住人才。2018年省卫健委联合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对33个县423个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骨干人员发放特岗津贴补助,每人每月补助500至1000元,对上述县乡镇卫生院本科生招聘一次性补助30000元,大专生15000元,2019年特岗津贴项目覆盖面扩大到46个县的633个乡镇卫生院。2019年,省财政厅、人社厅、卫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扩大基层医疗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设立了超额绩效工资(即基层医疗机构的收入在扣除各项成本后,结余部分可以用来发放绩效工资),落实“两个允许”,完善了绩效考核机制,提高了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极大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三、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建立财政长效投入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医改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机制,筹集的医改资金90%以上下达到县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基本设备购置、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2010年以来,各级财政和机构共投入30多亿元用于全省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按照中央和省整合统筹使用资金,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的规定,省财政将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专项资金全部规范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赋予县市自主使用资金的权力,由县市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与发展。
(二)合理确定基层事业单位类别利于调动积极性。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其公益性质类别,实施精细化保障,提高保障效能。要求各地将服务能力较强(创收能力强)、服务人口较多的基层医疗机构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高绩效水平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将服务能力较弱(创收能力弱)、服务人口较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当地政府予以全额保障。同时鼓励各地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障,实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三)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保障。中央和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政策,医务人员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均已纳入医疗机构核算体系统一核算给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所在县市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各地在不断完善制度,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保障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施行。
2014年原省卫计委下发了《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鄂卫生计生通[2014]94号),要求所有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保险。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明确各地要建立60岁以上村医退出补偿机制,提出基层医疗机构要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支持和鼓励在岗村医参加城镇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
四、加强人员编制配备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我省于2009年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2011年研究出台了《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61号),2012年研究出台了《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试行标准》(鄂编办发〔2012〕9号),以上文件分别提出了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配备的指导标准。
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数量由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核定。各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具体的编制调整事宜,应由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会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本区域事业编制总量内研究解决。由于中央对各级各类编制实行了总量控制,各地事业编制已锁定2012年基数只减不增,编制调整空间较小。
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用编需求,特别是人才引进的用编需求,一方面,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积极指导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加大编制动态调配力度,加强专业人才用编保障,着力保障基层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用编需求。
五、组建县域医共体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为促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2018年省卫计委下发了《关于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鄂卫生计生委办发[2018]2号),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2019]鄂政办发26号)文件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紧密型的县、乡、村医疗共同体,并通过医保资金总额预付方式的改革,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下流动,实现到2022年基层就诊率达到65%、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的目标,“虹吸”现象基本消除。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继续加大对医药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加大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对口支援力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 7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