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386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670 | 发文日期 | 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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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有 效 性 | 有效 |
蔡骏、李社教、石锓、袁琛丽、朱俊峰、杜亚雯、黄昆、刘传红、缪小平、童志敏、周莉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收入,巩固扶贫攻坚成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从完善财政补偿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等10个方面提出了推动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等为目标的“四强基层”建设工作方案,正有序推进。
一、我省近年来主要措施及工作
(一)加强现有人才的培训与能力提升
2016年至今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带头人,巩固完善优势服务专科项目,乡村医生的培训由乡镇卫生院承担,乡镇卫生院的能力提升以后,乡村医生的培训质量也将得到大力提升。为支持基层卫生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2018年,筹集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补助资金3.5亿元,培训3.4万人次以上。2019年,将继续加大培训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县市开展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项目,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整体素质。
2019年1月,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2018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细则》(鄂卫办通〔2019〕22号),利用国家财政资金1500万元对基层卫生机构六类人员开展线上线下的分类分层次培训,到2019年底将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445名(其中临床医师370名、骨干全科医生75名),护士1823名,乡村医生7569名(其中骨干乡村医生131名、乡村医生7438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1481名。2019至2020年该培训项目将继续开展。
(二)加快人才的培养引进
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点统筹推进。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内容融入到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工作中统筹推进,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积极推进“一村培养一名大学生村医”方案的实施,五年来全省委托培养大专以上层次乡村医生1522人,中专层次乡村医生2636人,未来五年计划培养大中专层次乡村医生3000-5000人。目前,委托培养的大中专层次乡村医生已经学成归来并到乡镇卫生院实习或到村卫生室上岗的人数达到1051人。
(三)建立激励机制留住人才
从2018年开始,开展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计划通过5至10年时间,实现乡村医生全部转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目标。鼓励各地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通过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人才在乡村两级的柔性流动。
(四)优化环境吸引人才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以来,各级财政和机构共投入30多亿元用于全省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2018年,省财政投入专项资金8亿元用于村卫生室建设,全省村卫生室全部实现了经营场所及房屋的公有化。
开展规范化建设。全省先后开展了“五化”(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村卫生室等创建活动,引导全省基层卫生机构走向科学发展道路,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创建“五化”村卫生室2.1万余个,占总数的85.3%。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分区管理、消毒隔离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
二、有关建议答复
(一)关于村医养老保险问题
201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提出了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群体设计制定的,制度已经全覆盖,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所有符合条件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份和就业状况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文件的颁布实施,我省已经打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身份限制,允许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有经济能力和意愿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养老保险参保选择。因此,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自由选择、正常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2019年2月,我省52个县(市、区)出台了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实施方案,其中50个县(市、区)落实了在岗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政策,每人每年补助标准大多在1000元至2000元,补助最少的500元,补助最多的9362元。42个县(市、区)落实了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养老财政补助资金政策,每人每年补助标准大多在2000元至4000元,补助最少的720元,补助最多的7200元。
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得到省与市县财政给予的缴费补贴。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补贴。但是我省还有一些县(市、区)政策落实不到位,下一步我们将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加大督办力度,加快落实相关政策。
(二)关于农村医疗服务实施以奖代补问题
乡村医生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力量。11位委员对如何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目前扶贫资金暂无渠道对农村医疗服务实施以奖代补。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单位,对参与贫困人口诊疗救治的乡村医生待遇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三)关于加快医保资金对乡村诊疗回款资金给付问题
村卫生室作为我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目前实行的是直接结算模式,即参保居民到村卫生室就诊,只需要支付自付部分,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由村卫生室先行垫付。大多数地区结算模式基本是: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申报,乡镇卫生院汇总所辖村卫生室费用后,统一向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请款后,拨付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再拨付至村卫生室。
省医疗保障局组建后,高度重视医保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情况的相关工作,尤其是对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医保局多次发文督促各统筹地区认真组织核查清理工作。组织对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的历史未结算费用进行摸底调查,重点摸清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整合上线过渡期间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未如期结算的费用,并联合我委,共同确定未结算额度,并于今年5月底前已将该部分医保资金拨付到位。下一步,省医保局将制定医保费用结算办法,将医保费用拨付纳入协议管理,促进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结算、清算医保费用。
(四)关于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问题
按照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从2015年起,我省各市(州)相继为村卫生室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缴费金额为950-1850 元不等,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支出,从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中列支。
(五)关于乡村医生待遇问题
1.健全村卫生室多渠道补偿机制
乡村医生年收入来源由基药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约40%)、一般诊疗费收入5元/人次(其中医保支付4元、个人支付1元)、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包括水费、电费、网络费、必要的耗材费、医疗责任保险费)3650元/村四项组成。近几年,我省乡村医生平均工资收入逐年增高,由 2014 年的2.7万元/年/人,增至2018年的3.4万元/年/人。
为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村卫生室健康有序发展,省财政厅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了多渠道补偿机制,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转,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安排40%左右的任务量由村卫生室承担,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工作完成量据实拨付。同时,省财政结合扶贫攻坚战略,加大对贫困山区县健康扶贫支持力度,加强乡村两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的村卫生室,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三是各级财政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年人均补助标准对村医进行定额补助;四是省和县市财政对村卫生室水费、电费、网络费、必要的耗材费、医疗责任保险费等基本运行经费给予补助。通过落实上述补助政策,保障了我省村卫生室的运行和发展。
2.确保乡村医生相关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为保障取消药品加成后对村卫生室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2014年起,我们将中央财政安排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和省财政安排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补助合并规范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列入省对县市的财力补助基数,县市在年初便可使用资金。同时,督促县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落实到位;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各地落实村级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和财务管理情况与省对下转移支付挂钩。
各位委员提出的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有关建议,准确把握了当前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与困难,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的相关政策。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 7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