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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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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53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538号提案的答复

2019-09-04 14:31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372/2019-07663 发文日期 2019-08-23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资源环境 有 效 性 有效

 

A

关于省政协十二次会议第20190538提案答复

文玉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配套政策鼓励二孩生育的建议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很好,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现综合省人社厅等部门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当前,影响群众生育行为的主要不是生育政策,而是经济社会因素,全面两孩政策已经满足了绝大多数家庭的需求。当前,广大群众面临不愿生、不敢生的问题,生出来孩子没人带、养不起两个主要的问题。近年来,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大力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从多个维度强化工作落实。坚持补短板,积极发展托育服务,重点满足3岁以下不同城市的托儿服务需求;抓重点,落实育龄夫妻依法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免费服务;强弱项,完善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女性职业发展,着力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一、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社会支持体系

近年来,全省大力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开展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试点,以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为重点,从生育支持、幼儿养育、妇女生育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试点实施以来,全省基本生育医疗保障服务全面推开,围绕孕前、孕期、分娩、产后和儿童保健全生育过程提供免费服务,将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每人给予1000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全年各地累计落实补助经费6亿多元。部分试点市县在七个方面免费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免费无创产前基因检测、耳聋性基因检测等内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了对群众生育支持的力度。

(二)完善幼儿养育政策。指导群众优生优育。深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18年,全省完成婚前医学检查54077人、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68462 人,覆盖目标人群80%。开展03岁托幼中心建设试点,通过政府与社会机构合作等形式,在城区创建嵌入式“社区儿童之家”,以公建民营的形式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在规划建设小区配建幼儿园,推动保育服务社会化。延长女职工产假和配偶护理假,推行哺乳期弹性工作制度。

(三)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规定,试点将企业录用女职工、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三期”权益、足额交纳生育保险金等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表现恶劣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全省新建、改扩建母婴室1500多个,县级以上大型公共场所基本实现母婴室全覆盖。开发母婴室地理定位系统,利用互联网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四)完善相关社会经济配套政策。指导试点单位推行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弹性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通过多种形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对生育二孩的困难家庭给予托育补贴;延长产假至6个月、延长配偶护理假至1个月;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二孩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减轻家庭养育成本。

(五)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众生育、养育难等热点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我省积极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选择在咸宁市、孝感市孝南区、襄阳市襄州区等18县,启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省级试点,其他每个市州推进辖区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争取年内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综合施策,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得实惠

(一)着力解决现阶段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省发改委、省教育厅针对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增长变化,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2011年开始,持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实现了每个乡镇至少建有一所公办乡镇中心园;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奖补工作,对普惠性民办园、城市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均进行了奖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设立了省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通过这些途径,8年来我省幼儿园数、公办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提高77.2%106.1%31.4%,有效扩大了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和公益普惠覆盖率。二是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启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以来,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整体通过国家督导认定,位居中西部前列。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四统一”。2010-2013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2014-2018年实施义务教育“全面改薄”项目,支持各地校舍、生活设施和教育装备等建设,大力推进了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是坚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新型城镇化、二孩政策所带来的教育资源变化进行教师数量的调整和补充健全,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建立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2012年来累计补充新教师5万余人。大力开展教师培训,统筹实施“国培计划”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二)不断完善税务政策。税务部门加大对生育二孩家庭保障力度。一是针对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针对托儿补助费免于征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三是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对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稳步提高群众生育待遇保障水平。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居民医保的人员,一般按照限额包干的方式给予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3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长。2016年支出106171万元,比上年增长33.2%2017年支出135629万元,比上年增长27.7%2018年支出167637万元,比上年增长23.6%2018年全省女职工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3271元,比上年增加411元,增长14.4%。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支出16503元,比上年增加1409元,增长9.3%。目前,我省正在研究部署推进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合并实施,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扩大基金共济能力;二是细化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明确生育和计划生育合并症或并发症支付途径,确保生育医疗待遇的落实;三是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制度,确保参保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四是规范医疗服务管理,方便费用报销。

(四)着力加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人社部门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依法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一是创造女性平等就业环境。在政策上实行有利于女性就业的导向,在服务上对女性就业予以重点扶持。在《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中设立“公平就业”专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就业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从法律层面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会同相关部门转发《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建立妇女公平就业联合约谈机制,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如把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的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努力为女性就业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防止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维护女性公平就业权利。二是落实促进女性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实施一系列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拓宽女性就业渠道,帮助更多女性平等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办各类技能培训班,提高女性就业技能水平,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就业技能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女性,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女性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女性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扶持女性自主创业。实施创业担保政策,对女性创业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个人创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大力实施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无偿扶持资金,支持农村女性劳动者就近就地创业。鼓励女性进行网络创业,对网络商户从业女性,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大力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全力促进女大学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化推进女大学生创业。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女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四是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全面实行面向女性等农村转移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区域劳务协作,打造“襄阳月嫂”、“荆楚刺绣女”等劳务品牌,取消各种不利于农村劳动者在城市就业的限制性措施,逐步建立完善了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着力推进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降低二孩家庭购房经济压力。住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决策部署,着力抓好房地产行业整治。一是保持市场平稳运行。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调控政策措施,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施策。二是支持合理住房需求。落实房地产调控会商制度,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措施,多渠道保障二孩家庭住房需求。三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二孩政策需求,转变经营发展方式,合理完善规划布局及户型设计,提升住房品质,有效满足二孩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落实《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同时,各市州在实施公租房保障中,对符合条件人口多的保障家庭(含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及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核算中予以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大力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卫生健康部门将积极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密切跟踪监测,科学评估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进一步加强政策储备,为决策提供基础的数据支撑。发改部门将在组织编制《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时,将托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明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教育部门将深入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着力扩大普及普惠率,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扶持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推动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共享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继续落实消除大班额专项计划。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切实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相关政策,确保广大育龄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住房政策,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与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降低二孩家庭购房压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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