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241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654 | 发文日期 | 201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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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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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241号建议的答复
唐志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计生配套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很好,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现综合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当前,影响群众生育行为的主要不是生育政策,而是经济社会因素,“全面两孩政策”已经满足了绝大多数家庭的需求。当前,广大群众面临不愿生、不敢生的问题,生出来孩子没人带、养不起两个主要的问题。近年来,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大力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从多个维度强化工作落实。坚持补短板,积极发展托育服务,重点满足3岁以下不同城市的托儿服务需求;抓重点,落实育龄夫妻依法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免费服务;强弱项,完善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女性职业发展,着力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一、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社会支持体系
近年来,全省大力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开展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试点,以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为重点,从生育支持、幼儿养育、妇女生育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试点实施以来,全省基本生育医疗保障服务全面推开,围绕孕前、孕期、分娩、产后和儿童保健全生育过程提供免费服务,将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每人给予1000~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全年各地累计落实补助经费6亿多元。部分试点市县在七个方面免费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免费无创产前基因检测、耳聋性基因检测等内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了对群众生育支持的力度。
(二)完善幼儿养育政策。指导群众优生优育。深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18年,全省完成婚前医学检查54077人、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68462 人,覆盖目标人群80%。开展0~3岁托幼中心建设试点,通过政府与社会机构合作等形式,在城区创建嵌入式“社区儿童之家”,以公建民营的形式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在规划建设小区配建幼儿园,推动保育服务社会化。延长女职工产假和配偶护理假,推行哺乳期弹性工作制度。
(三)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规定,试点将企业录用女职工、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三期”权益、足额交纳生育保险金等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表现恶劣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全省新建、改扩建母婴室1500多个,县级以上大型公共场所基本实现母婴室全覆盖。开发母婴室地理定位系统,利用互联网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四)完善相关社会经济配套政策。指导试点单位推行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弹性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通过多种形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对生育二孩的困难家庭给予托育补贴;延长产假至6个月、延长配偶护理假至1个月;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二孩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减轻家庭养育成本。
(五)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众生育、养育难等热点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我省积极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选择在咸宁市、孝感市孝南区、襄阳市襄州区等1市8县,启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省级试点,其他每个市州推进辖区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争取年内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综合施策,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得实惠
(一)着力解决现阶段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教育部门针对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增长变化,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从2011年开始,持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实现了每个乡镇至少建有一所公办乡镇中心园;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奖补工作,对普惠性民办园、城市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均进行了奖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设立了省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通过这些途径,8年来我省幼儿园数、公办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提高77.2%、106.1%、31.4%,有效扩大了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和公益普惠覆盖率。二是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启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以来,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整体通过国家督导认定,位居中西部前列。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四统一”。2010-2013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2014-2018年实施义务教育“全面改薄”项目,支持各地校舍、生活设施和教育装备等建设,大力推进了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是坚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新型城镇化、二孩政策所带来的教育资源变化进行教师数量的调整和补充健全,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建立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2012年来累计补充新教师5万余人。大力开展教师培训,统筹实施“国培计划”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二)不断完善税务政策。税务部门加大对生育二孩家庭保障力度。一是针对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针对托儿补助费免于征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三是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对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稳步提高群众生育待遇保障水平。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居民医保的人员,一般按照限额包干的方式给予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近3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长。2016年支出106171万元,比上年增长33.2%;2017年支出135629万元,比上年增长27.7%;2018年支出167637万元,比上年增长23.6%。2018年全省女职工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3271元,比上年增加411元,增长14.4%。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支出16503元,比上年增加1409元,增长9.3%。目前,我省正在研究部署推进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合并实施,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扩大基金共济能力;二是细化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明确生育和计划生育合并症或并发症支付途径,确保生育医疗待遇的落实;三是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制度,确保参保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四是规范医疗服务管理,方便费用报销。
(四)降低二孩家庭购房经济压力。住建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决策部署,着力抓好房地产行业整治。一是保持市场平稳运行。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调控政策措施,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施策。二是支持合理住房需求。落实房地产调控会商制度,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措施,多渠道保障二孩家庭住房需求。三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二孩政策需求,转变经营发展方式,合理完善规划布局及户型设计,提升住房品质,有效满足二孩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落实《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同时,各市州在实施公租房保障中,对符合条件人口多的保障家庭(含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及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核算中予以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关于“延长义务教育期限,将幼儿园和高中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建议,教育部门进行过专门研究,也广泛听取过社会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主要考虑:一是义务教育具有普及、免费、均衡和强制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依然薄弱,城乡、区域、群体、校际差距还较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仍然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二是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学校发展很不均衡,将其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强制学生入学,可能引发一系列管理和社会问题。
在育龄群众生育保障待遇逐步提高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支付还存在较大压力。近两年,随着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长,2017年、2018年都出现了当期赤字,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较大。这是由于执行降费率政策后基金收入降低、全面两孩子政策后享受待遇人数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多重因素叠加形成的。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是普惠性的,保基本是我国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孩的生育和医疗保障水平暂时还只能在整个社会保险的大局中统筹协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水涨船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大力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卫生健康部门将积极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密切跟踪监测,科学评估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进一步加强政策储备,为决策提供基础的数据支撑。教育部门将继续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在实现县域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向优质均衡发展。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切实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相关政策,确保广大育龄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住房政策,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与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降低二孩家庭购房压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