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183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655 | 发文日期 | 201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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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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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183号建议的答复
宋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湖北省二孩奖励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很好,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综合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当前,影响群众生育行为的主要不是生育政策,而是经济社会因素,“全面两孩政策”已经满足了绝大多数家庭的需求。当前,广大群众面临不愿生、不敢生的问题,生出来孩子没人带、养不起两个主要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婴幼儿照护事关千家万户。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近年来,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大力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从多个维度强化工作落实。坚持补短板,积极发展托育服务,重点满足3岁以下不同城市的托儿服务需求;抓重点,落实育龄夫妻依法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免费服务;强弱项,完善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女性职业发展,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2016年,省卫生健康委在咸宁市、孝感市孝南区、襄阳市襄州区开展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试点,以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妇幼健康与优生优育服务政策,幼儿养育政策、妇女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和其他相关社会经济配套政策等,生育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关于延长二胎产假和配偶护理假。根据201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顺产由98天增至128天,剖宫产由113天增至143天。男职工护理假由10天增至15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对生育二孩的困难家庭给予补贴,延长产假至6个月,延长配偶护理假至1个月。
二、关于二胎生育费用全额报销及给予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统筹地区对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居民医保的人员,一般是按照限额包干的方式给予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近三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长。2016年支出106171万元,比上年增长33.2%;2017年支出135629万元,比上年增长27.7%;2018年支出167637万元,比上年增长23.6%。2018年全省女职工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3271元,比上年增加411元,增长14.4%。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支出16503元,比上年增加1409元,增长9.3%。试点以来,全省基本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开,将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每例给予1000-3000元补助。部分试点市县在七个方面免费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免费无创产前基因检测、耳聋性基因检测等内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关于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咸宁市等部分试点单位推行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弹性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这些探索为全省全面推行做了很好的试点准备。
四、关于其他优先优惠政策。试点地区还将企业拒绝性别歧视、保障女性三期权益、交纳生育保险等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实行“黑名单”制度。还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二孩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减轻家庭养育成本,解决群众生育养育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众生育、养育难等热点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我省积极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选择在咸宁市、孝感市孝南区、襄阳市襄州区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示范省级试点,其他每个市州推进辖区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争取年内取得实质性成效。
下一步,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和医疗保障系统将积极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加强政策储备,为决策提供基础的数据支撑。我们将在试点地区出台的延长产假、配偶护理假、生育待遇保障等政策基础上,积极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及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报告,条件成熟时报请出台有关政策,着力解决群众生育、养育的难点问题。目前,医疗保障部门正在研究部署推进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合并实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扩大基金共济能力;二是细化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明确生育和计划生育合并症或并发症支付途径,确保生育医疗待遇的落实;三是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制度,确保参保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四是规范医疗服务管理,方便费用报销。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