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50号提案 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650 | 发文日期 | 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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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有 效 性 | 有效 |
殷书国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县级基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精神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所提出建议和办法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加强我省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康复、县级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非常赞同。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工作推进情况
(一)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2014年8月,我省在全国率先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湖北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3号),全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并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作为综治年度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综治手段,严格奖惩措施,促进责任、措施、工作落实。督促市、县两级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主体责任,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资金列支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十二五”期间,全省争取中央财政投资5.41亿元改建、扩建37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争取5160万元为24所精神卫生机构配置医疗设备。省发改委安排省内专项资金300万元支持洪湖市、通城县精神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民政部门已建成11个市(州)级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精神卫生“空白县”(无精神病诊疗机构、无专业技术人员)由22个降为13个。
(三)各地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减轻了居家维持治疗的费用。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还按当地医疗救助制度和标准予以救助。
(四)2016年,省卫计委、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要求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人口多(大于50万人)且地市级机构覆盖不到(车程大于1小时)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其他县(市、区)至少在一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各地要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资源,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针对我省目前尚有13个县(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现状,下一步卫生计生部门将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专门机构救助治疗。13个精神卫生“空白县”的地方党委政府应将精神专科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力争在2018年底完成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规划设置。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在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中优先考虑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要在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建设1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市(州)拥有1所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通过在市(州)级建设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来保障退役军人、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和贫困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养护需求。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省公共卫生工作的宝贵建议,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全省公共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