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20180548号提案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627 | 发文日期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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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20180548号提案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龙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深化我省医疗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在提案中充分肯定了我省宜昌市“互联网+”分级诊疗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客观指出了当前分级诊疗工作存在的“上转容易下转不畅”等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建议,这些建议对深化我省医疗体制改革十分重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的实现路径”的建议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鄂政办发〔2015〕86号)。规划分析了我省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存在的主要问题、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提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要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对于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明确了省办及以上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社会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同时,规划要求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审批、建设标准、机构设置、单体规模,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展向内涵建设转变,从数量攀升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在医联体内实现双向转诊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1号),决定以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为切入点,加快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为群众提供从预防到治疗、康复,连续、协同、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2018年,我委印发《关于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鄂卫生计生办发〔2018〕2号),明确医疗共同体内建立完善的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就诊转诊的无缝衔接,形成“服务共同体”;完善权责一致的引导机制,建立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责任共同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医疗机构相互协作的内生动力,形成“利益共同体”;完善区域医疗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统筹考虑医疗共同体的整体发展,形成“管理共同体”。到2018年底,全省50%的县建立医疗共同体,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较2017年上升至少3%,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到2020 年,在全省县(市、区)全面推开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并取得实效。
目前,全省共成立医疗联合体495个,覆盖89个三级医疗机构,185个二级医疗机构,960个一级医疗机构,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积极推广枝江市以强基层为重点,以“人通、物通、医通”为抓手,以“互联网+”信息应用为支撑,发挥医保的动力和利益纽带作用,组建县域医共体和武汉市五医院直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保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不变的前提下,组建“1+N”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的典型经验,加快构建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开展了对全省46个医疗共同体建设县(市、区)相关医共体成员单位的医共体建设督查工作。要求各市、州成立推进县域医共体领导小组,对推进医共体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辖区内县域医共体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围绕分级诊疗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且步调统一的政策” 的建议
(一)合理调整医疗收费价格
近年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文件精神,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重点,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合理收入的补偿,原则上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助20%,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转。
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我们按照国家关于“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的要求,实施价格差异化政策,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原则上保持15%以内的价格差距,适当提高技术服务项目价格差价率,缩小物耗项目价格差价率或实行零差率,进一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有效促进医疗服务可及性和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院分级诊疗和患者合理就医。同时,在调价政策上允许各地“一市一价”、“一县一价”,并覆盖所有医疗服务项目,让改革更加切合地方实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巩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指导各地扎实做好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监测和统计工作,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兼顾医保基金支付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制定适合分级诊疗的医保报销政策
近年来我们不断强化在医疗保险建设中树立分级诊疗的理念,按照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二级、一级)相应设置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低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高,起付线低,个人自负比例低,高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低,起付线高,个人自负比例高。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患者首诊在基层。
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45号),采取试点与全面推开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医保引导、政策宣传、规范转诊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县级医院龙头地位和作用等措施,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积极引导参保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2016年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7号),我们按照要求,积极调整医保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同时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倾斜力度,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
2017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要求各地合理确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差额控制在15%左右,鼓励各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患者理性就医、有序就医。
(三)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等多项改革
我们将积极优化慢性病定点管理,加强双向转诊考核、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分级诊疗工作取得更大成效,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和就医模式。
一是优化慢性病定点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院纳入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根据慢性病病种特点,将部分常见、多发且治疗方案明确的慢性病定点医院确定在基层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医,提高参保人员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率;
二是加强双向转诊考核。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转诊率(包括上转率和下转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按规定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下级医疗机构康复理疗等,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分流。
三是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总额控制实施方案,在分配总额控制指标时,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积极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鼓励各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与病种点数法付费试点,通过实行同病同价管理,促进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接诊患者,通过经济行为引导大医院少诊疗小病种,积极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相信在全省各级政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像您一样关心和支持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的帮助下,我省的医疗体制改革一定会取得更好成绩,“健康湖北”的目标也一定能早日实现。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