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68号提案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07628 | 发文日期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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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68号提案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叶恒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医改’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改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采购体制”的建议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确立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主体作用,改药品“招标准入模式”为“采购准入模式”,探索实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合规产品承诺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采购。同年,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目前,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取得重大突破。已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省市联动管理机制,推进省级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与市州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价格联动,强化医疗机构采购监管。完成全省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计划、目录与方案的制定。完成部省属医疗机构及武汉市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目录融合及网上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其他地区省市联动管理。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省药品挂网价格降幅明显,较2013年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格整体下降10.64%,其中竞价品种下降23.5%。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在网上采购药品,2017年,全省117个县(市、区)144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基本药物采购订单金额35.37亿元,配送33.9亿元,入库33.84亿元,配送率、入库率为95.85%、95.69%。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药品“采购准入”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药品带量采购,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探索集中招标、价格谈判、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在总结试点城市带量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带量采购工作,力争2018年底实现全省带量采购品种全覆盖。完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耗材综合监管系统和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全程监管制度,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省市联动管理,确保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或医共体建设”的建议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1号),决定以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为切入点,加快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为群众提供从预防到治疗、康复,连续、协同、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2018年,我委印发《关于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鄂卫生计生办发〔2018〕2号),明确医疗共同体内建立完善的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就诊转诊的无缝衔接,形成“服务共同体”;完善权责一致的引导机制,建立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责任共同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医疗机构相互协作的内生动力,形成“利益共同体”;完善区域医疗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统筹考虑医疗共同体的整体发展,形成“管理共同体”。到2018年底,全省50%的县建立医疗共同体,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较2017年上升至少3%,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到2020 年,在全省县(市、区)全面推开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并取得实效。
目前,全省共成立医疗联合体495个,覆盖89个三级医疗机构,185个二级医疗机构,960个一级医疗机构,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积极推广枝江市以强基层为重点,以“人通、物通、医通”为抓手,以“互联网+”信息应用为支撑,发挥医保的动力和利益纽带作用,组建县域医共体和武汉市五医院直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保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不变的前提下,组建“1+N”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的典型经验,加快构建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开展了对全省46个医疗共同体建设县(市、区)相关医共体成员单位的医共体建设督查工作。要求各市、州成立推进县域医共体领导小组,对推进医共体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辖区内县域医共体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的建议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改工作,省委书记、省长亲自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第一组长和组长。充实加强了医改领导小组,将医改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十三五”医改规划、推广医改经验强化“三医”联动、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等打基础、管长远的规范性文件,基本完成我省医改立梁架柱政策体系。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职尽责,不断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医改投入补偿机制,保障医改投入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2009—2017年,全省医改投入达到2475亿元(不含发改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年均增幅达25%。特别是近两年,省财政在保障医改经常性投入的同时,追加医改试点补助经费、省属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助经费和薄弱村卫生室建设经费5.68亿元,有力保证了医改不断向纵深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各部门联合或单独出台了改革医改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等配套政策文件,我省医改的整体性、协同性不断增强。强化医改任务督导评估,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了医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清单和加强医改督查工作的意见,明确改革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责任链;各部门结合职能,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重点医改任务的督查,强力推动各项重点医改任务落地见效。
四、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建议
根据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要求,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地根据当地医保基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各级别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差额控制在15%左右。据了解,各市(州)统筹区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70-75%、60%左右。同时,为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诊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引导患者理性就医、有序就医。
同时,为减轻大病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从2016年开始,我省进一步调整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规定全省各地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并加大向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体倾斜力度,增强保障精准度。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医保政策。一是按照我省分级诊疗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医疗保险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政策,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进一步拉开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和支付比例。二是进一步完善医保结算政策。建立更加合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和基金结算机制,结合医保基金收支实现预算管理,逐步完善总额预付、结余留用、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发挥医疗保险政策的引导作用。三是进一步减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将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精准扶贫,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功能,形成保障合力,切实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五、关于“帮助解决随县卫计系统编制问题”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颁布,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权限,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根据机构编制的分级管理原则,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