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介绍】
接社会举报,2021年6月3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部门卫生监督员对某写字楼内一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A型肉毒毒素、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一次性注射器、一台Q开关Nd:YAG激光治疗仪等药品器械;有一间房内放有手术床、手术无影灯、治疗车、药柜等;还有一悬挂“医疗废物贮存处”门牌的房间,内放有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发现有肉毒毒素注射知情同意书、处方笺及顾客消费登记表等诊疗记录。该公司能够出示《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立案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承认公司已为患者进行了双眼皮手术、玻尿酸、肉毒素注射等相关治疗。吴某还承认,卫生监督员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为公司所有,该药品器械是公司为顾客进行治疗之用;一间房内设置的手术室是为顾客进行治疗之用;医废间内存放的使用过后的利多卡因、肉毒素注射安瓿瓶、一次性注射器及针头、棉签、敷巾等医疗废物是为顾客进行治疗后所产生的;收费记录、肉毒毒素知情同意书、处方笺是为顾客实施诊疗行为的记录;公司聘请钟某为医生,为顾客廖某、周某、凌某等9名顾客分别做了玻尿酸、肉毒毒素注射、埋线双眼皮手术的治疗项目;现场发现的一台国械注进的Q开关Nd:YAG激光治疗仪是用来为顾客进行赛诺秀白瓷断黑术的皮肤治疗。经询问医师钟某,承认为在该地址为顾客廖某等9人做了玻尿酸、肉毒毒素注射、埋线双眼皮手术的治疗项目,钟取得了医师相关资质。经询问患者廖某、周某、凌某,分别承认了在该公司接受了玻尿酸、肉毒毒素注射以及埋线双眼皮手术的治疗,并缴纳了相应费用。经核实,该公司开展治疗活动实际收取顾客费用85146元。
根据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该公司:1、没收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85146元;3、罚款596022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4日送达,当事人在期限内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