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将餐饮服务监管纳入“大城管”综合管理
自3月1日起,中国内地首部“大城管”法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城市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形成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该《条例》对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建设、出让占道经营、临街住宅开设门面、油烟噪声污染、住宅楼开设餐饮等行为如何管理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住宅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未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已建临街住宅楼,根据本市建筑规划有关立面设计和建造的规定,采取统一、隐蔽、环保、美观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者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的改造;餐饮经营者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污染相邻住户和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及时清除。
《条例》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小餐饮经营服务的管理作出明确要求,一是要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证(照);二是要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是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四是采购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一次性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五是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病媒生物、有毒物、不洁物;操作间和就餐场所严格分区;六是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七是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
《条例》明确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法下放城市管理职权,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管理中心下移。城管、规划、房管、工商、环保、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20多个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社会服务单位齐抓共管,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大城管”格局。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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