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节选)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六十四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十九、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修改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三)删去第七条。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删去第二款。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
(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
删去第三款。
(十)在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十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其中的“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删去第三款。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十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本决定涉及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给予行政处分”、“予以行政处分”的表述一并修改为“给予处分”。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