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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2013-12-12 00:00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出台《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背景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是母婴保健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服务的重要内容。
我省于2007年制订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原)、公安部陆续出台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首发、换发和补发等一系列新的规定,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签发和使用,维护《出生医学证明》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我省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10月24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和湖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二、《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新修订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共7章49条,主要内容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要求,以及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和处罚原则。
第一章总则。指出了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功能和作用,规定了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明确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发放流程,强调了对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及专用章的管理。
第三章首次签发。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其职责,统一了首次签发流程、时限和要求,对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单亲家庭的婴儿、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公民收养的儿童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也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第四章补发、换发与报废。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统一了补发与换发的流程和要求,规范了废证的管理。
第五章档案信息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要永久保存,强调了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的统计上报时限和流程。
第六章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种情形及处理原则分别进行了规定,维护了《出生医学证明》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解释,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原《管理办法》。
三、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卫生部、公安部下发的一系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都指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没有将结婚证、生育证作为附加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方便群众,我省新出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重申了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生育证之间的关系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孩子身份的证明,与父母的结婚证、生育证没有直接关系。
五、特殊情形如单亲等出生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
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就是表明,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婴儿都应该依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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