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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民法典的二三事

【健康报】我的三堂法治课

2026-07-11 10:00 健康报

回想跟民法典打交道的这些年,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要想在基层卫生健康领域真正扎下根,光靠宣传法条效果不大,得靠一次次解决真问题磨出来。作为一名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者,我参与处理了不少医疗投诉和纠纷,慢慢总结了三堂法治课。

紧急时刻

找到施救的底气

2021年仲夏,我与医疗卫生机构同事一起下乡调研,途经郭家坝镇屈家坪路段时遇到车祸现场。一个中年男人躺在路中间,脸色惨白,右胳膊动不了,肚子肿胀。凭经验判断,男人应该是骨折加内脏出血。当时道路拥堵,救护车一时进不来,急救设备也没有,情况紧急。

同行的医务人员丝毫没有犹豫,快速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汇报后,便急忙投入抢救。经检查,医务人员确认男人为肝脏破裂,马上进行紧急救治。因现场处置得当,男人没有发生二次损伤,后经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康复出院。

事后我们一起讨论认为,这种毫不犹豫的底气就来自民法典。之前培训时,法律顾问反复讲过民法典第1220条:“遇到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明确同意的,经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抢救。”

这堂课让我明白,民法典给了卫生健康工作者施救的底气,在生死关头画出了一条安全线。

事后惩罚

远不如事前预防

2023年初春,一位面容憔悴的母亲来到我的办公室。她攥着一张报纸,生气地说:“你们问过我们吗?孩子气胸做手术,恢复得好好的,多好的事。现在医院搞宣传,把细节全写上了,哪个学校、几年级都写得清清楚楚。打了马赛克就算完了吗?现在全班都知道是他,孩子不肯上学了!”

翻开民法典,第1226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要担责。再看那张报纸,虽然隐去了真名、做了面部模糊处理,但病情和细节指向性太强了。我们这种小县城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这些细节足够让孩子被猜出来。

处理这件事情时我想了很多,不是涉事医院积极宣传的动机有错,而是其不知不觉中踩了法律的红线。后来涉事医院向孩子道了歉并进行了赔偿,还定了新规矩——凡是涉及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对外宣传稿,都必须得到患者的明确同意。

这堂课让我意识到,民法典不只是给患者维权的,更是提醒卫生健康工作者,做任何事之前心里都要提前画好一条不能碰的红线。

为机构培养

“种子法务干部”

2025年夏末,我组织了一次面向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法治培训。开场时,我抛出一个问题:“法律对你们来说,是找碴的,还是画安全作业区的?”台下没人回答,但我看得出来,很多人心里想的是前者。

我讲了个真实判例,某医疗卫生机构因篡改病历,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没法做。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直接推定医疗卫生机构有过错,判赔几十万元。课后,一位乡镇卫生院院长对我说:“以前觉得病历写错改一下没啥,现在才知道,改的不是字,是证据。”

这堂课让我明白,几场培训远远不够,还需要各方协力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懂法律、通业务、能宣传的“种子法务干部”。

前不久,省里专门开会学习法治宣传教育法,点出的问题说到我的心坎上。学好这部法,绝对不能走过场。下一步,我们打算把法治联络员制度做实,让那些与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人人能讲、个个会用。(宜昌市秭归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龚晓红)

(来源:《健康报》2026年07月1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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