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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2020-04-13 09:00 国务院办公厅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0-152225 发文日期 2016-12-07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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