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行为,保障检测质量与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有效保证检测质量,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内开展样本外送检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样本外送检测定义。样本外送检测是指医疗机构因临床诊疗需要,将暂未开展或暂停开展的检测项目样本,外送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
(二)规范外送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外送检测项目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内部流程,严格执行样本送检规范。
(三)检测机构遴选要求。医疗机构应通过规范程序择优遴选具备合法资质、检测能力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须由产前诊断机构开展并出具报告。
(四)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样本处理、报告流程、费用结算、生物安全等内容,严禁二次委托。
(五)危急值报告与信息管理。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危急值结果并做好记录。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全程可追溯。
(六)特殊样本管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应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外送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应遵守《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检测出法定传染病的,检测机构及医疗机构应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七)患者知情同意与审批流程。医疗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获得患者知情同意并签订同意书。协议外新增项目需经医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
(八)检测报告与质量管理。检测机构对结果准确性负责,应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控工作,并向医疗机构提供资质和质控材料。
(九)收费与结算规范。医疗机构按标准向患者收费,按协议与检测机构结算。
(十)禁止行为与监督管理。严禁将已开展项目外送、私自联系检测机构、收取费用从中牟利、有偿介绍患者等行为。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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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