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政策解读
按照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2020年12月24日印发的《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进行了修订,近日已印发实施。现将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印发实施后,省政府及省司法厅要求各部门全面清理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衔接的相关政策规定。由此,2020年12月24日正式印发《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被纳入修订范围。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10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各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
近年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裁量依据及标准必须相应调整,加之2020年版规定内容中还存在着缺漏和裁量不合理的地方,为更好地指导基层执法办案,为执法提供具体标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我委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订稿起草后多次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后又经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期间,我委邀请武汉大学、省司法厅等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制度文本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证,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最终通过委党组会审议后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的修订情况
原规则(鄂卫规〔2020〕6号附件一)共20条,本次修订后的规则共29条。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删除自由裁量权的表述,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概念,强调相关因素的综合裁量。二是集中列举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处罚情形,为各地裁量提供具体指引,并明确我省首违轻微不罚的适用指引。三是新增数个处罚行为牵连关系的概念、一事不二罚及限制加重处罚原则、责令改正期限的上限等。四是调整罚款处罚的裁量幅度,将一般违法类型的罚款裁量档次从原来的30%以上至60%以下,调整30%以上至70%以下,规定罚没金额的计算方式,确保处罚数额计算更为精准合理。五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裁量权行使的新要求,明确规定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裁量的具体规则及标准予以说明。六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修改分类审核制度,即普通案件,可以由受委托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重大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明确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七是增加裁量规则的适用指引和有效期限,明确本规则有效期5年。
(二)关于《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修订情况
原裁量标准(鄂卫规〔2020〕6号附件二),涵盖法律法规48部,裁量违法行为项目309项。现修订稿,涵盖法律法规53部,含违法行为项目377项(修改341项),删除法规1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新增法规规章10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对原裁量标准中与目前执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节、幅度及处罚标准等进行相应调整修改。二是依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对原裁量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三是新增10部法规规章裁量指导标准,并对原指导标准中所涉法规规章的罚则进行调整完善。四是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如下位法有重复性规定的,删除下位法的裁量标准,保留上位法的裁量标准。五是删除已废止的卫生法规的裁量标准。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被国务院明确废止。六是对原标准中文字表述、处罚种类等方面的不当之处一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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