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卫规〔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指导基层落实好“首违轻微不罚”等法律要求,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此项工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卫生健康执法领域的细化落实。
二、编制过程
我委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之后多次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后又经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期间,我委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调研,上门征求市场主体代表意见建议;邀请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制度文本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证。最终通过委党组会审议,共梳理确定首批18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正文和附件构成。
正文共有十五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及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实施范围和概念。第三条明确管理原则。第四条明确管理职责。第五条规定初次违法行为的认定途径、方式、时间周期。第六条明确行为轻微或后果轻微的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几种情形。第八条规定不予处罚实施程序。第九条规定清单之外事项的实施。第十条明确平台录入和归档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处罚的相关措施以及明确当事人再次违法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是冲突规则。第十三条是参照条款。第十四条明确有权解释机关。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附件共有三个。附件一,《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采取项目清单明确列举的方式,共有18项不予处罚事项。附件二、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拟作为样表,提供给各地制作使用。
四、主要特点
一是立足实际,于法有据。此项工作是对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等法律条文、执法理念的细化落实;也是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积极探索和具体实践。同时,在规范实施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均为制定《实施办法》参照的重要法律依据。二是严格实施范围及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规范有序。《实施办法》采取清单项目列举的方式,明确全省通行的清单项目范围,给各地明确指引。同时,严格实施程序,强化审批管理。三是强化执法全过程留痕,实现可追溯管理。要求相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全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并上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通过增设省级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和执法结果书面告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