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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主任涂远超解读《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主任涂远超解读《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02 15:10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了《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问:请问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是深化医改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之一。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是补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短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要求,各省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为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奠定基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

问:请谈谈对《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和总体考虑。

答:2020年5月,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起草专班,结合湖北省短缺药品供应工作现状,于5月中旬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反馈建议一条并采纳,经制度廉洁性评估,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8月5日,省卫生健康委委主任办公会对《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审议后,送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会签,联合印发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特色,结合前期全省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监测情况,严格规范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原则和程序,体现科学严谨、严格准入、分级应对的原则,加大对清单中药品库存、采购、配送等情况及短缺原因的调查复核力度,既要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也要稳定药品价格。

问:请谈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本办法共十四条:第一至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短缺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制定主体;第五至九条明确了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包括形成基础清单、专家论证、组织复核、审核发布等重点环节;第十条明确了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的调出原则;第十一条明确了纳入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的采购政策和价格监管政策;第十二条明确了军队及各市州执行省级清单;第十三至十四条为相关附则。

问:请问如何推动《管理办法》落实?

答:一是完善组织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程序完善省级会商联动机制,将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纳入会商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完善全省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与部门协同监测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制定两个清单。成立由临床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物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专家库,结合全省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供应监测情况,加快谋划我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制定工作。

三是加强政策协同。推动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协调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及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保障全省药品供应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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