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2024-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4-06849 | 发文日期 | 2024-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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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 文 号 | 鄂卫办发〔2024〕2号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老年痴呆疾病发病人数不断增加,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健康和生命质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2024-2025年在全省组织开展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面向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组织开展老年痴呆防治健康宣教、筛查指导、转诊干预等工作,推动建立老年痴呆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综合防控机制,促进老年痴呆防治知识和技能在公众中得到有效传播,引导老年人树立主动管理脑健康的理念,预防和延缓老年痴呆发生,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健康获得感,促进健康老龄化;推进医疗机构记忆门诊设置和社区(村)老年痴呆患者照护点建设,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加强老年痴呆预防干预的意识和能力,推广老年痴呆照护辅导技术,提升老年痴呆照护技能,不断满足老年痴呆患者照护服务需求,增进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主要任务
(一)宣传老年痴呆防治科普知识。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利用社区(村)现有宣传阵地,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平台,开展脑健康知识教育,普及老年痴呆防治相关知识。在社区健康大讲堂、老年大学等场所开设老年痴呆防治专题讲座,利用老年健康宣传周、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日、敬老月、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举办老年痴呆防治知识宣教活动。
(二)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筛查及早期干预。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认知功能初筛。对初筛发现的痴呆风险人群进行分类干预服务,针对认知功能下降的高风险人群,在个体化生活方式指导及健康教育基础上,提供认知训练干预,降低认知能力下降的风险;针对痴呆高风险人群和疑似痴呆人群,指导其尽快到相关机构就诊,并对诊断为轻度认知损害和痴呆的人群进行干预服务,引导群众形成合理预期,延缓病情进展,改善生活品质。
(三)建立老年痴呆防治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有关医疗机构、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合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建立社区(村)老年痴呆患者照护点,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的老年痴呆防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规范开设记忆门诊。面向社会公布各地记忆门诊、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为认知减退患者提供专业检测、评估和干预。
(四)组织专项培训辅导。省级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题视频培训,对各地记忆门诊、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人员进行指导,使其具备为老年痴呆患者及照护者提供照护指导和帮助的能力。各地可通过数字平台、健康讲堂、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照护者提供认知激活、运动康复、生活照料、情绪管理等照护技能辅导,指导照护者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了解患者的照护需求,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照护。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帮助照护者缓解照护压力,增强照护信心。
(五)加强试点辐射带动。省级在武汉、襄阳、宜昌、荆州、孝感、十堰、黄冈、咸宁等8个城市开展试点。各试点城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以县域内的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筛查、转诊和干预服务,提高老年痴呆就诊率。省级试点以外的地区可依托辖区二级及以上设置有精神科、神经内科、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尽量选择有记忆门诊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痴呆防治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的预期目标,国家《“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要求实施老年痴呆防治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切实加强神经退行性疾病早期筛查、干预及健康指导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健康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各方资源,积极推动各环节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注重服务质量。将试点社区(村)65岁以上常住居民作为筛查对象,认知障碍筛查率达到80%以上,对筛查出可疑认知障碍人群的转诊率达到50%以上。
(三)加强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成立省老年痴呆防治促进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和监测工作,推进各地开展老年痴呆防治行动、制作老年痴呆防治科普宣传资料、制订服务规范、举办专项培训、开展现场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关工作组,推动本地老年痴呆防治行动各项工作稳步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联系人:谭祎琛
联系电话:027-87576330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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