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3-11745 | 发文日期 | 2023-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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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 文 号 | 鄂卫发〔2023〕1号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精神,为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更好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统筹发展、分类施策原则,以健康湖北建设为引领,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全省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服务基础
1.支持社区医养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湖北文化旅游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转型、新改扩建等方式,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加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湖北文化旅游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服务衔接。推进医养结合区域协同发展,鼓励跨区域优质医养资源共建共享。支持大型企业建设、承接、运营管理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湖北文化旅游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举办一、二级医疗机构,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再到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服务方式
5.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支持三级医院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医疗护理服务,借助医疗联合体等形式,帮助和指导下级医院提高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入城市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化医养机构融合发展。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或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推广乡镇卫生院与福利院“一院两区”“两院一体”和村卫生室与村日间照料中心“两室联建”模式,提升农村医养结合服务供给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安宁疗护等服务,鼓励医联体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探索家庭病床和家庭养老床位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智慧医养结合服务。建立智慧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分级分类开展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养老床位与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人工智能等创新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实时查看、健康监测、紧急救助等服务。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湖北文化旅游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老年健康服务
10.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宣传推广,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预约和转诊、用药指导等服务。强化服务履约,采取灵活的签约周期,方便老年人接受签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做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动态更新和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内容。积极推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实施,重点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做优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要设置“治未病”科室,鼓励开设康复科、老年医学科。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中医药膳食疗科普等活动,推广中医传统运动项目,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
13.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健康、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逐步提高薪酬待遇和社会认同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壮大为老照护服务队伍。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探索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低偿或免费的喘息服务。鼓励公立医养结合机构以多种用工方式招聘护理员,充实护理员队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政策供给
15.明确服务价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开展养老服务,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养老服务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湖北省定价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内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激励机制。通过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退休人员返聘、对口帮扶等方式,激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服务。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将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推动老年性疾病常见用药纳入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保障土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程序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按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19.加强投入支持。按政策做好资金保障,重点支持老年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优抚医院、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医养结合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向护理型床位和设施倾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大力支持开展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探索试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普惠护理型床位同等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执行居民水电气热价格。(湖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服务监管
21.加强行业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医保部门负责与医保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第三方监管机制。依法打击医养结合领域养老诈骗、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2.做好老年人传染病防控。按要求及时为老年人接种相关疫苗。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和疾病传播。(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检查指导和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营造平安稳定的医养环境,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湖北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建立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服务为支撑,推动医养有机衔接,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强化督促落实。要抓紧细化分解承担的任务,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办督导,确保政策落地、任务落实。
(三)加大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和各级扶持政策,引导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弘扬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组织开展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强化政策培训,深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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