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6-01809 | 发文日期 | 2026-01-05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 文 号 | 鄂卫发〔2026〕1号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鄂卫发〔2026〕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有关要求,及国家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精神,为规范救护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将《湖北省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1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救护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救护车和非急救转运管理工作实际,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急救供需失衡、逐利驱动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的非法救护车日益猖獗、合法救护车监管难度加大、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凸显等社会关注问题,压实管理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坚持治防结合,规范市场秩序;坚持创新实践,建立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一)所有机构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救护”类机动车辆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置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部分已纳入当地院前急救网络,接受“120”调度指挥,承担日常急救服务等工作。
2.各地急救中心配置救护车,部分分布在各急救网络医院,权属为“急救中心”。
3.各地血液中心、疾控中心配置的“救护”类专业特种车辆。
4.非急救转运服务承运机构(非急救转运中心)运营的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
5.其他单位、其他机构等配置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批准同意的“救护”类专业特种车辆。
(二)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不是“救护”(无资质或权属不清),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转运服务的非法车辆(即“黑救护”)。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面清查所辖各级各类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本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包括已注销机构名下未注销的救护车。
2.全面清理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问题;已报废救护车或停用救护车而未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使用警报器和警灯问题。
3.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救护车辆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并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
(二)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配置,按要求加装“北斗”定位装置,对其使用轨迹进行有效监管。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存在上述情况的,须与相关方立即解除合作关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视频监控巡查,对机构附近出现的非法救护车辆,及时移交线索给辖区公安交管部门。
2.完善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状况、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量和卫生应急任务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急救车数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救护车的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任务备案逐步纳入卫生信息中心服务范畴,并持续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定期抄告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各级公安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对长期跨省、跨市停留的救护车进行筛查,并将筛查结果反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严格落实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救护车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救护车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建立运营、使用、服务范围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予以严格落实。
4.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如实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中填报救护车相关信息;按照要求在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数据库生成的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牌号、车辆注册单位、车辆编号、投诉举报电话(由各地市统一)、救护车信息官方查询网页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统一建设)等信息进行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公布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号码,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各机构救护车辆要在车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救护车二维码由全国“救护车辆信息共享平台”自动生成,扫码后可显示车牌号、车辆编号、车辆注册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我省救护车二维码喷涂要求如下:(1)喷涂位置:救护车车尾门居中位置,单门1个,双门为靠近车门缝左右对称各1。救护车两侧面尾部最后一扇窗户下各1;(2)基础尺寸,统一采用8cm×8cm标准正方形,部分大型救护车可适配10cm×10cm尺寸,兼顾远距离识别与车身美观;(3)最小合规尺寸:不得小于5cm×5cm,需满足GB/T27766标准中户外载体二维码最小可识别要求,避免磨损后无法扫码;(4)分辨率要求:不低于300dpi,采用矢量图格式制作,防止出现像素模糊、模块粘连;(5)在二维码下方用黑体字标注“扫码可查询车辆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省卫生厅关于统一救护车外观标识的通知》(鄂卫函〔2010〕882号)《湖北省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办法》(鄂卫通〔2021〕37号)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救护车辆外观标识进行统一规范。
(三)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加强协同联动,重点对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救护车辆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清查、整治、处理;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无资质、非法救护车辆的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办,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的行为和救护车公车私用行为,对利用救护车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牌照谋取不当利益,与“黑救护”等相互勾结、出卖患者信息牟利,为“黑救护”提供便利保护的,要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医德医风有关问题等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2.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违规使用“急救站、急救、救护”等字段的各类经营主体依法规范。重点打击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3.公安部门根据救护车核查结果及时更新车辆使用性质,督促无资质的车辆所有人及时拆除警灯警报、消除标识;建立无资质救护车辆“黑名单库”,联合相关部门强化路面执法;对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依法立案侦查。重点打击救护车违规使用警灯警报、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情形。
4.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受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群众投诉举报,如发现涉及卫生健康、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5.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医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6.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作,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湖北省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实行非急救转运服务统一呼叫号段管理;建立统一调度和监管平台,统一车辆外观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规范培训、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要将非急救转运承运机构纳入日常卫生监督、行风和医德医风教育监管范畴。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为期1年。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清查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救护车全面核查,并在救护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完成数据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难点进行分类梳理、汇总剖析,明确整改重点任务、整改措施及责任部门,形成问题整改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于2026年1月底前完成核查通过的历史车辆二维码喷涂,新增车辆需在投入使用前完成二维码喷涂。核查期间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公众宣传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依规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收集到的“黑救护”等问题线索,主动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及其衍生问题,将线索查办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和线索移交部门。
(三)总结阶段。各地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于2026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五、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理解和把握本项工作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实施,积极稳妥落实工作举措。
(二)部门协同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案件协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非法救护车的工作合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持续巩固提升救护车整治和管理工作成果。
(三)加强宣传,推进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宣传,开展群防群治。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向公众普及正规救护车的识别方法,引导群众主动选择正规救护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投诉举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