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十堰市人民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 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5-36766 | 发文日期 | 2025-10-30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门市、荆州市、孝感市、恩施州卫生健康委: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申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2025年10月27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2025年第二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情况批复如下。
同意十堰市人民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配置(更新)相关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予许可名单见附件),批复有效期为2年。相关医疗机构应当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2年内完成相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和安装验收工作,并按照《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8条要求办理配置许可证,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使用所配置的设备。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安装复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2年内不能完成安装验收工作的设备,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在配置许可批复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延期并经省卫健委同意。如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仍需配置的,重新按配置流程申报。
附件:2025年第二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予许可名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 月29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