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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九项准则” 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1-11-26 16:20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1-66030 发文日期 2021-11-25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文  号 鄂卫通〔2021〕 76 号
医药管理;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执行“九项准则”

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若干举措


202111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以下简称《九项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推动清廉医院建设向纵深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提出若干举措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九项准则》对于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的重要性,将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改进作风、转变观念,强化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常抓常管,确保《九项准则》有力、有序、有效执行。

二、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九项准则》。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平台,加大对《九项准则》的宣传力度。医疗机构要将对《九项准则》的学习贯彻融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中,把《九项准则》作为应知应会内容,通过讲党课、报告会及在院刊、简报、宣传栏上刊载宣讲文稿、心得体会和工作动态等方式,使《九项准则》在广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中入脑入心。通过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在院内大厅及病房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走廊和楼梯口设置廉洁提醒语等形式,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医疗机构要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每年至少召开次警示教育大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有效做法,公开曝光违规典型案例,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营造全行业“崇廉尚廉”的浓厚氛围。

三、对照《九项准则》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对照《九项准则》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查摆违反《九项准则》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细化整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党组织要利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标对表《九项准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检视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可以立行立改的,坚决立行立改;需要长期整改的,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加强跟踪督办。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限期内主动坦白、自觉整改的从宽处理。

四、畅通群众对违反《九项准则》行为的监督举报途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创新建设“互联网+”线索反映渠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对相关问题线索,坚决核查到位、处理到位。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并规范医保基金相关举报线索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五、将《九项准则》执行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九项准则》落实情况列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评审、医院巡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落实《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医保信用评级的内容。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人员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务晋级、职称聘任、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九项准则》情节较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加强对《九项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九项准则》的贯彻执行深度融入清廉医院建设,结合大型公立医院巡查、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和高值医用耗材整治行动,通过明察暗访、飞行检查、智能监管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督导检查,提高医疗行业行风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全面性。各级医保部门在基金监管工作中,要运用诚信评价系统,加强诚信管理结果运用,监督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严厉查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内外勾结骗保等行为。

七、严肃处理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运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追回医保基金、没收违法所得、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方式予以处理。对违反《九项准则》的药品耗材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记录,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严惩。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暂停处方权、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八、建立落实《九项准则》的长效机制。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进一步完善各项行风管理制度。医保部门要不断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医疗机构要通过梳理廉洁风险点,加强风险管控,剖析典型案件,以案促改促治,堵塞制度漏洞,不断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逐步建立起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严查的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清廉医院建设领导小组牵头作用,将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全面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医保、药监、公安等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建立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交、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配合,下重拳、出实招,严肃惩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确保清廉医院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2.《九项准则》宣传画报



附件1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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