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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0-29 09:20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011043372/2020-154031 发文日期 2020-10-26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卫规〔2020〕4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精神,我委修订了《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进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乡村,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进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四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登记注册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第五条  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并对乡村医生执业期间的资格资质、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已经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综合理论和技能的培训及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  第六条中人员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内,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等其他情形的。

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的,可返聘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具体返聘办法由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张;

(三)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拟聘用证明;特殊情况下,拟聘用证明可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代替;

(六)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或相关证书;

(七)具备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乡村医生还需提供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校验一次。

第四章 再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执业所在地村级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或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属实后直接办理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九)年满60周岁且未获返聘的。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变更执业地点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执业地点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一名村医在一个建制乡(镇)内不超过2个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执业。未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乡村医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执业。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改为街道后,在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原乡村医生仍适用本办法,由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适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卫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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