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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2-21 17:24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011043372/2020-90526 发文日期 2019-10-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扶贫办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总工会 鄂卫发〔2019〕11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扶贫办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总工会

2019年10月21日

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一)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四)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五)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七)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全省每个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市、区)原则上确定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九)上述行动目标完成时间为2020年底,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有关规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粉尘危害专项调查由市州卫生健康委承担,其他用人单位的粉尘危害专项调查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承担。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重点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自行或聘请专家(或机构)对照粉尘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认真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全省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参照本次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2019年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在试点县和监测哨点医院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市州尘肺病监测机构根据尘肺病监测数据,撰写《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于2020年1月5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其诊疗、康复费用及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救助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年年底前,省、市、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执法科室,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2019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10月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支撑网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基层职业健康服务能力。2019年年底前,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包括单设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地区)按要求分别设置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科室,充实专业技术力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2.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10月底前,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原则上确定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保障投入,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上由省直有关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二)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附表: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一览表

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一览表

重点

任务

行动目标

具体工作目标

责任部门

201912

202010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1.研究出台专项调查技术方案,启动专项调查工作。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80%以上。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明显减少。

1.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1.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试点工作。

2.按要求完成2019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3.做好尘肺病患者分类救治救助工作,对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尘肺病患者,统筹利用各项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1.摸清辖区内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2.按要求完成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3.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1.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2.加强市、县、乡镇等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

3.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4.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5.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3.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4.辖区内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市县数为零。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

2.重点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3.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

4.按照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启动健康企业建设工作。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

2.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示范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1.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单设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

2.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站。

1.试点创建和命名一批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2.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

3.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确定不少于2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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