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系统需保留的证明事项 清单(第四批)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3-36464 | 发文日期 | 2023-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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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保留依据 | 办理方式 |
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该提交下列资料:(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 可免提交,取许可证时核查。 |
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所需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可免提交,取许可证时核查。 |
3 | 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2021年1月4日公布)第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 线上提交、现场提交 |
4 | 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 线上提交、现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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